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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村卫生室发生医疗纠纷,经常会遇到患方既不同意解剖进行相关鉴定又不同意向法院起诉的情况,如此,医患双方就只有通过“私了”的形式达成赔偿协议了。
签署赔偿协议时
医方为了心理踏实,往往会让患方写下“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起诉或要求赔偿”的“保证”,但实践中,签署协议后,患方经常会出现对赔偿协议不满或反悔,而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协议。
那么,一旦患方反悔,签署的协议书还具有法律效力吗?双方“私了”医疗纠纷时,究竟应如何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私了”协议,也应于法有据
所谓“私了”是民间的一种提法而已,它指的是医患双方在发生医疗损害事件后,未经法院或仲裁机关仲裁,而是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对医疗损害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部分达成和解的合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平等主体间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双方民事法律关系之目的经过要约和承诺而达成合意,即为赔偿协议。
从法律上说,医患赔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同时,《合同法》还规定,赔偿协议一经签订,除非有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外,即受法律保护。
所以,医患赔偿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的医生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签订“私了”赔偿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3个方面。
一是医患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作为医方,具有签字资格的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医院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即可;患方签字应为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否则,非法定主体签字,即使签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曾代理一起医患纠纷的调解,患方代表一直自称为患者的丈夫,但最终医患达成协议需要正式签署协议时,发现所谓的“丈夫”根本拿不出结婚证,而患者已死亡,究竟找谁签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患方的签字主体应该是患者的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三方共同签署。
实践中不可能三方都当场,签字时必须由患方出具身份证、户口本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如是授权代理人签字,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是赔偿协议意思表示真实。
根据法律规定,医患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即具有法律效力。
实践中,所谓意思表示“不真实”主张协议无效者,主要是指双方可能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形,如果是这种情形,患方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赔偿协议。
为真正做到“意思表示真实”,医患双方应在协议书上各自列明自己的观点,然后再写明双方一致认可的事实。
如果是已有医疗鉴定结论的,则根据该鉴定结论达成赔偿协议;如果是未经医疗鉴定但患方不同意申请鉴定的,则在协议书上载明“患方不同意或放弃申请鉴定”。
为了防止事后患方反悔或以违背其真实意思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医方可考虑制作谈话笔录,并请患方签字,或进行录音录像,以保存证据。
必要时还可找相关机构,如村委会、居委会或司法助理员等第三方见证,由此达成的合意才能更好地受法律保护。
三是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实践中,出现一些赔偿协议中约定“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起诉或要求赔偿”“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医方或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否则视为违约,应向医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
其实,这些约定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因为,起诉权是每个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剥夺。
如果医方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如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等),医患双方只能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协商,涉及刑事犯罪处罚事项医患双方无权协商,更不得以协议方式排除司法机关对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因此,为防止一方无故不履行协议,建议在协议中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医患双方放弃基于该债权债务关系的一切诉讼权利。”或“因该医疗事件引起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就此终了。”
因为,医患双方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
笔者在此提醒基层医生,出现医疗纠纷,选择“私了”签署赔偿协议时,不用让患者一定要写下“保证不再追究相关责任”类似的话,因为,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是无效的,更应在上述三点上多加注意!
作者:上海健康医学院副院长 许铁峰
海军军医大学教授 徐青松
编辑:初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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