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中如何正确看待尸检

在医疗纠纷中,经常会碰到患者死亡的情况。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疾病的复杂性,在医患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患者死亡原因的判断对于医患纠纷的解决就非常重要,然而往往患者家属出于对死者的尊重或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不愿意进行尸检,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这造成了患方在维权的时候的不利因素。

案例

小郭今年19岁,值夜班时,由于操作不当,左前臂被拖进机器轧轮内,用力向外抽出上臂时,导致左肩关节处撕脱伤,肌腱、血管、神经等组织部分断裂,被立即送往××市医院(医院)进行断肢再植术。

术后第二天,医生查房时发现,病人有明显的痛苦状,身体也比较虚弱,左前臂肿胀严重,决定给予松解术。

由于手术比较简单,医生便在病房内进行,手术顺利。但在术后30分钟左右,病人突然疼痛难忍,呼吸困难,心慌气短,继之出现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手术应在手术室进行,而主管医生在病房给患者做手术,显然是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死亡。

医院立即组织死因讨论,专家分析,单纯的左上臂损伤不会导致病人突然死亡,可能是肺栓塞或其他原因所致。

经反复协商,家属同意尸检以明确诊断。尸检结果显示除左前臂外伤外,脾破裂引起出血性休克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尸检是严格按照科学方法,对死因进行研究。当对死因有质疑时,尸检是家属最直接能够明确死因,给死者一个交代的方法。

尸检对判明死因具有特殊意义,它除了可给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外,还可以为医务人员诊疗护理实践进行反馈和检验,从而达到明确诊断、分清是非的目的。

0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如果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一方,出于种种原因,拒绝进行尸检,最后造成患者死亡原因无法认定,由此而使医疗鉴定委员会无法做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02

申请尸检注意事项

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申请尸检

尸检应由家属同意后,由医疗单位提出委托尸检申请。医疗机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医疗事故争议尸体解剖申请书》,并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向尸检机构提供1份加盖送检单位印章的原始病历复印件、尸检申请书,供尸检机构进行病例死亡原因分析时参考。

申请尸检时间

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聘请专家参与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但须填写《医疗事故争议中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申请书》或《医疗事故争议中委派家属代表观察尸检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委派的代表在观察尸检过程中,不得干扰尸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果对尸检报告有疑问,一般情况下,医患双方均有权要求尸检单位进行补充检验或者说明。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尸检报告存在错误的,也可以要求进行重新检验。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uaxingjiuye.com/yssp/4650.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