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医闹纠纷愈演愈烈,患者和医生、医疗机构的调解迫在眉睫...
从安徽省卫计委获悉,《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近日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10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要求,市、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
《办法》从预防、处置、调解等各环节详细规定了纠纷处理程序,在医院摆灵堂、冲击医疗机构、恐吓医务人员等十类“医闹”行为被明令禁止。
十类被明令禁止的“医闹”行为:
NO.1医务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书写病历,因抢救急危患者而未能及时书写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NO.2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NO.3患方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
NO.4同时,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尊重医务人员,配合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治疗和护理,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
NO.5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NO.6盗窃、抢夺、故意损毁病历资料;
NO.7在医疗机构违规停放尸体,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
NO.8围堵、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NO.9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NO.10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焚烧纸钱、摆放花圈;
根据《办法》,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卫计部门报告,不得谎报、瞒报,并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
患方要求协商的,协商代表不能超过5个人。
医患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向卫计行政部门、医调委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医调委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医患纠纷双方应该根据《办法》,合理处理纠纷!这才是维权最好的方法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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