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医院无过失
医院负主要责任两个案例
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滑平安律师
案例一
患儿玄X于年3月23日晚出现精神差、发烧,就被家人带到村卫生室看病,村医看到患儿屁股上有明显的红疹,手上有若有若无的小红疹,诊断为手足口病,医院就诊。3月24日上午家人带医院发热疱疹门诊就诊,医生没有给患儿做化验检查,也无视患儿臀部红疹,就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患儿经输液后发烧、精神差症状没有明显改善,家人第二天又带患儿到被告门诊输液,当时患儿手上已经明显出现皮疹,输液过程中患儿有点打颤。25日下午患儿又发烧到37.9oC,家人就直接医院要求住院。入院后患儿被诊断为手足口病,但被告没有对患儿进行隔离治疗,医生对患儿疾病没有引起重视,监管措施不到位。经相关治疗患儿的病情并没有缓解而是不断加重,于当天晚上患儿出现了多次呕吐,但值班医生说是吃东西不慎造成的,没有给予相应检查和治疗。3月26日上午,患儿又出现了呕吐,虽然患儿又多次出现呕吐、打颤,但被告医生仍没有引起重视,没有给患儿做相关检查。直到入院后第三天即3月27日早上3:10左右时,患儿出现剧烈呕吐,呼吸急促,嘴唇开始发紫,原告急叫来值班医生,医生一看说患儿病情很重,应该转院,并要求转医院。约4:00被告护士带上患儿正在输液的吊瓶,虽然使用了氧气袋但没有使用氧气罩就和患儿及其家属坐车往焦作走,到三院后该院不收治患儿,但给患儿用上氧气罩输上氧。医院已经是6:25,该被告让患儿直接入重症监护室。医院虽然按照急性神经系统感染进行了抢救,但却没有诊断为手足口病危重型,后患儿于3月28日10:00死亡。孩子死亡后家人不能接受这个结果,医院延误了治疗,经当地卫生局协调,委托焦作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诊断正确,治疗措施符合医学规范,没有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
家人不能接受这个结论,找到本律师。本律医院的病历,医院存在如下问题:1、入院前没有进行相关检查,使用醒脑静等药物缺乏依据。2、患儿没有被隔离治疗,违反医学常规。3、入院后患儿病情发展快,5月26日上午表现出重症患儿的特征,但医院缺乏严密监护,没有及时对血糖和心、肺、脑等脏器及其功能进行检查、检测,该院对患儿重症病情缺乏应有的重视,没有及时入住重症监护室。4、用于改善脑水肿、心功能、肺水肿的药物使用严重滞后。没有正规使用解痉、镇痛药物,也没有及时吸氧,没有使用升压药物、保护胃黏膜的药物等。5、患儿进入心肺衰竭的高危期该院治疗措施不规范,让患儿转院更是致命性的严重错误,延误了宝贵的救治心肺功能衰竭的时间。该院没有严格按照卫生厅《手足口病诊治指南》规定的规范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存在明显过错。医院病历审查意见:没有诊断手足口病危重型不当,但治疗措施完全按照手足口病危重型治疗原则进行的。使用了最大量的镇静药物,可能导致患儿呼吸抑制,对患儿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鉴于患儿入院时病情危重而且发展快,该院救治措施没有大的问题,因果关系参与度可能在30%以下。本律师建议: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公正性,可以起诉,然后再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二、鉴于目前的情况,可以先诉请少点赔偿额,等鉴定结论出来后再根据情况变更诉讼请求。三、争取到省外更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接受了本律师的意见,委托本律师打这个官司,不为赔偿多少,一定要给孩子讨个说法。
本案经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对患儿诊治过程中存在监护不力,未完善相关检查,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及未及时告知的医疗过错,鉴于患儿存在手足口病进展快难以控制的客观情况,医院,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儿死亡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D级(40-60%),医院过错为:未明确诊断“重症手足口病”造成患儿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病原学不明确,对该危重患儿诊断、治疗、抢救产生不利影响,存在未明确诊断和未按《河南省卫生厅手足口病诊疗手册》的规范进行救治的过错,过错与患儿死亡因果关系参与度为C级(20-40%)。最终,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40%,医院20%。显然,医院,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我的当事人已经提起上诉。另外,本案还有个问题是应该注意的,就是患儿父母虽都是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城市打工,在县城买有住房,我们主张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但两被告认为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法院在认定我们提供的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夫妇及儿子在城镇生活、工作、消费的基础上支持了我们的主张,应该是符合当前的民事政策和规定的。
案例二
职XX是一位中年人,其妻子是为已有一个女儿的母亲,她再次怀孕给家庭带来的再要一个儿子的希望。在她怀孕八个多月的一天,她感觉肚子稍有点疼,没有下坠感和明显的阵痛,医院求治,妇产科医生介绍给她做了B超,结果显示胎儿双顶径px,羊水清、胎盘Ⅰ°都没有显示胎儿成熟,应该说这是完全符合怀孕八个半月胎儿的特征的。但该院妇产科大夫却认为,虽然B超显示孩子偏小,但由于产妇末次月经记得太清,更有可能是胎儿发育不良,是该生了,就给孕妇使用了缩宫素,结果还是没有发动宫缩,第二天,该院医生再次使用了缩宫素,仍没有生产的征兆,医生就判断说宫缩无力,应该剖腹产,虽然孕妇及其家人半信半疑,但他们宁愿相信医生是有经验的,结果剖出来的是个才g的男婴,婴儿哭声很弱,婴儿指甲、皮肤等体征都显示为早产儿。由于该院诊断错误,并没有对早产儿的出生做好准备,甚至都没有准备暖箱,结果,婴儿生后20分钟出现了呼吸发吭、呼吸音粗的症状,妇产医生直接找来该院儿科医生,让孩子转入该院儿科。经该院儿科诊断婴儿为新生儿肺炎,一夜的救治没有效果,孩子的父亲于第二天上午赶紧把患儿医院。入院诊断为:1、早产儿;2、新生儿肺炎;3、先天性心脏病;4、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5、低出生体重儿。经过该院连续10天的救治,最终患儿没有能够救活。
01患儿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打击,也破灭了职XX想要个儿子的梦想,医院诊治错误导致了孩子的死亡,一医院告到法庭,经医院申请法院委托新乡市医学会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院诊断正确,治疗措施没有过失,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很显然,这样的鉴定结论意味着职XX夫妇要败诉。职XX找到本律师时一脸的无奈和愤怒,但不知道该怎么办。本医院的病历,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一、没有充足的依据诊断胎儿足月;二、使用缩宫素没有明显依据;三、剖宫产没有指证;四、对早产儿缺乏应有的保护。患儿是在误诊的情况下被错误剖腹产下来的,早产儿是在没有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才发生了感染,该院对患儿的救治措施也不符合医学规范。因此,认为该病例是有胜诉的把握的,建议由原告再申请做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后,我们申请了司法鉴定,法院接受申请再次委托河南豫天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结论基本我们的主张吻合,医院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对患儿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80%,最终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决按照75%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02
本案还有一个问题是值得注意的,原告职XX是为非农业户口的公职人员,妻子却是农村户口,但妻子在所在的镇上从事广告、复印等营业,有个门店,而且其在职XX老家没有分到承包地,一家人的收入及消费没有来自农村,医院的意见,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了死亡赔偿金,结果赔偿数额12万多,少了一半多,该判决明显违背当前有关政策和规定,我代理原告上诉到新乡市中院,本案经二审后改判,医院赔偿了26万多元,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盛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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