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起
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对象医院,嘉兴市范围内(海宁、桐乡市除外)医院可参照执行。
调价内容
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
1、下调71项检验项目价格,平均下调幅度10.41%。(见附表4)
2、下调13项大型检查及彩超常规检查项目价格,平均下调幅度8.4%(见附表4)。
3、卫生材料加成全部取消。其中胶片加成费和数字影像服务费均不再收取,患者可以不限次数地浏览数字影像,通过授权分享及下载数字影像。医疗机构提供数字影像的服务期为:门诊患者15年,住院患者30年。医疗机构提供给患者的物理介质的胶片、数字影像,实行自愿原则,由患者主动申请、自由选择,患者未选择时,默认为不需要胶片、数字影像。
提高价格标准的项目
1、住院诊查费。住院诊查费在现行基础上上调10元/床日。
2、病理及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病理检查70项、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收费项至浙江省现行收费标准,平均调整幅度为30.13%和26.49%(见附表1、附表2)。
3、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48项康复类收费在我市现行标准上平均上调34.98%(见附表3)。
儿童医疗服务项目按调整后价格相应加收30%。
新增项目:
根据浙价医[]号文件通知,新增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18项。
具体为:
1、新增“驾驶员体检费”项目,项目编码:,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在新标准未制定前暂按原标准即初学驾驶员每人次30元;其他驾驶员每人次15元执行。
2、根据我省临床医学发展实际情况,新增“粪便钙卫蛋白检测”等17项检验项目(见附表5);试行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制定,试行期限2年。
医疗机构制定的试行价格,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门户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如有价格调整,应当保留原价格标准,并告知新价格标准执行日期,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