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七家定点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公示

近日,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医院等七家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医院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0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第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5元。

二、天津市河北区月牙河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9月20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第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2元。

三、医院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2月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第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06元。

四、天津塘沽德康堂中医门诊部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月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第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8元。

五、医院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2月1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第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0元。

六、医院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1月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第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00元。

七、医院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2月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第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0元。

市医保监督所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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