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KE
原创
内容概要
医疗美容作为当今消费新时尚,受到各个年龄段爱美人士的热捧。但是医疗美容本身是一种基于医疗诊疗活动发生的消费行为,不同于普通生活消费,本身有一定的风险性。并且美容机构、美容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应当依规开展执业。虽当今各类美容机构百花齐放,但业务水平良莠不齐,各类医疗美容纠纷亦是层出不穷。本文基于大数据检索结果,归纳了当前涉及较多的医疗美容纠纷类型,供医疗美容机构参考,同时也提醒医疗美容消费者注意防范风险。
本文从裁判文书网检索系统以“民事案件”“美容”“医疗损害”“基层法院”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到余个相关案例。对于因医疗美容涉诉的纠纷进行了大致类型化,大致可分为以下九种。
一
消费欺诈,医疗美容机构
按消法“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医疗美容服务因此也可以纳入消费服务。服务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的,应当根据该法承担责任。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杨某与被告郑州星都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者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不具备十一条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原告两份病历中分别显示主诊医生为王风勤、刘永生,二人不符合美容主诊医生条件,可以认定被告在向原告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判决被告返还医疗美容服务费共计元,并按三倍赔偿元。
另一例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梁某与被告肖明、中山市科曼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中山市科曼医疗机构管理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原告梁某自称其在该手术中被享美门诊部予以全身麻醉,而享美门诊部作为美容医疗机构,有义务保管消费者的病历、手术及麻醉记录等资料,但享美门诊部以及承接享美门诊部全部资产的科曼美容公司、科曼管理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以推翻梁某的主张,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可以推定享美门诊部有过错。另外,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享美门诊部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而曾开展全身麻醉的事实,该院推定享美门诊部故意隐瞒其未取得全身麻醉资质的真实情况,误导梁某接受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构成欺诈。判决被告返还三倍医疗美容费用共元。
二
不实宣传,退还医疗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董某诉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对原告进行医疗美容服务,被告存在部分宣传不实及手术效果欠佳的情形,且未达到一般人认为的双眼皮美容效果,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手术项目及手术效果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退还原告医疗费6,元。
三
没有病历记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曹某与被告郑东艾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郑州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出具《关于曹某投诉郑东艾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关查处情况的回复》,载明:曹某全部病历中无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其入院时问诊,查体、辅助检查情况及手术后治疗过程、病情变化、诊疗措施及效果等均未记录,不符合原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法院依据上述回复,结合其他事实,判决被告承担了部分责任。
四
无证据证明手术未取得
患者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郑某萍诉被告赵某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对被告提交的《手术同意书》所涉顾客“郑某萍”的签字,与本案所涉材料中“郑某萍”的签字相比对,明显可以看出笔迹不一,基本可判断前者“郑某萍”的签字并非本案原告郑某萍本人所为。结合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后一鉴定所涉《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有关陈述,被告的诊疗行为客观存在,其诊疗行为不符合诊疗规范,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此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五
无美容诊疗资质,
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郭艳与被告汪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查明,被告汪某未经相关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在瑞安市塘下大道温沙公寓室经营美容会所。年1月10日,原告郭某到被告经营的美容会所做线雕隆鼻手术,原告术后因鼻子发炎,应对被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返还美容费用,并赔偿损失。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黄某仪与被告普宁一研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查明,被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为原告施行整容手术,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被告承担。遂判决被告按照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承担民事责任。
六
因诊所停业,
美容机构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葛某文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查明,葛医院就手术不成功达成协议,约定由院方其他医生另行进行手术。签订协议后,医院未依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医院继续履行合同,即由医院进行脂肪干细胞填充修复额头、太阳穴、法令纹,并行大V线雕手术,但医院医疗美容科已经于年7月停业,该院已不具备继续美容手术的条件,事实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法院提示原告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待实际花费美容手术治疗费后向医院另行主张权利。
七
不满美容效果,经鉴定
医疗美容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周某苗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伊美新世纪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被告处进行了“媚眼术、假体丰下巴术”后,原告出现下巴肌肉僵硬,脸颊凹进等症状,对手术效果很不满意。后法院委托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福州市鼓楼区伊美新世纪整形外科门诊部在周某苗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周某苗不满意假体丰下巴术后美容效果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55%-65%。法院遂判决被告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
因名誉侵权,医疗美容机构起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医院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汪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法院查明,汪某在某网站发表“医院修复的钱由他们承担”“不仅不承认自己过失还打人,公安局有备份”“医院的做法,请大家注意,别去上海时光”等言论,网文下有其他网友评论或群聊发表“时光真恶心”“黑心医生、医院”““我也被时光坑了,医院,还有好几家”的消息,并非汪某本人言论。法院认为,被告因对手术效果医院发生争议,被告作为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其发表的内容中部分文字确有不妥之处,但客观上不存在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医院人格、医院名誉的行为。但法院同时认为,被告汪某应约束自己的言行,避免在公共平台发布不当言论。遂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九
医疗技术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鄢某田与被告上海丽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鄢某田在被告丽质美容门诊部行切开重睑术后修复术、自体脂肪移植上睑填充术。术后,原告出现了眼睛肿胀,闭合困难等问题。经法院委托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认为:丽质医疗美容门诊部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手术时机选择欠妥,术前评估不力暨既往史采集不完整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目前眉眼不对称,整形手术效果不佳的状况存在因果关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四级。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了赔偿责任。
同时,通过我们检索的案例发现,医疗美容纠纷,原告撤诉率非常高,很有可能是消费者与医疗美容机构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而撤诉。对于撤诉案件的纠纷类型,无从得知。
总结
医疗美容纠纷,从法律请求权基础上看,分为医疗损害侵权之诉与合同违约之诉。一般来说,若准备以消法或合同法作为请求权基础,要求被告承担欺诈、违约等责任,应当基于服务合同起诉;若准备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提起侵权之诉。
从上述案例类型我们可以看到,医疗美容纠纷中,传统意义上的技术损害的纠纷比例并不高,而在医疗美容资质、医疗欺诈、风险告知不充分、无病历资料等方面的问题较突出。可见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着管理不规范问题,可以聘请相关的卫生、法律等专业人员进行合规性管理。
来稿: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胡剑宏律师、陈尚杰律师
编辑:许悦
律师简介
胡剑宏律师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硕士
承办各类案件数百件,在公司治理、经济合同、劳动争议、刑事辩护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其中,代理的陈某诉南京市某单位侵权纠纷案件被法院系统评为“年度南京市十大经典案例”。
擅长为公司、企业、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等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年被司法行政机关表彰为“优秀律师”。多次受邀作为南京电视台《法治现场》《有请当事人》节目嘉宾律师;《南京日报》《现代快报》评论律师。
律师简介
陈尚杰律师
毕业于南京医科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双学士、南京大学硕士,曾在卫生部实习,医院工作多年,具有扎实丰富的法学、医学、管理学理论功底,专注:医药健康、公司股权、商事合同、行政诉讼等领域。
在医疗机构工作期间,处理数百起医患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促使医患双方和谐解决矛盾。执业以来,承接各类案件百余件,为多家医药企业公司设立、项目融资、项目运营、公司治理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担任江苏某医药健康企业、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南京某区科创中心、昆山某建设工程公司等单位法律顾问。
通过实行业务标准化管理、质量控制、团队化协作为客户提供服务,加强对案件流程管理,保障服务质量,运用法律智慧帮助实现目标和创造价值,获得了客户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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