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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年10月29日下午,原告驾驶浙AXXXXX号小型客车与章某在X路X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章某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因该事故,章某就医并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此后,章某诉请原告及被告赔偿共计元。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原告共向章某支付赔偿款元。原告为此向被告索赔,但遭被告拒绝。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商业保险并且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被告赔偿,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年1月5日,原告在明知被告拒赔的情况下主动承担对章某的赔偿责任,并由原、被告及章某三方形成民事调解书,表明该起事故的赔偿部分已经处理完毕,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已属违约,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及被告某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
1、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复印件),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
2、行驶证1份(复印件),证明浙AXXXXX号小型客车系原告所有的事实。
3、民事调解书1份,证明年1月5日,原、被告及章某经法院调解,形成调解协议的事实以及原告已经在调解前向章某赔付元的事实。
4、机动车保险单1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元的事实。
5、拒赔通知书1份,证明被告以原告在吊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为由拒绝赔付的事实。
6、转账通知2份,证明原告通过法院向章某支付赔偿款元的事实。
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原告李某的质证意见:
1、民事起诉状1份,证明章某对原、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2、庭审笔录及调解协议各1份,证明原告在被告拒赔情况下进行赔偿,并达成三方协议的事实。
原告李某质证后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达成调解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快速解决纠纷,并不等于原告放弃向被告索赔。
法院审理对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因原、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定,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据此,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年10月29日,原告在被吊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浙AXXXXX号小型汽车与章某相撞,造成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章某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元,原告对被告赔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年1月5日,经本院调解,章某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1.被告在交强险内赔偿章某元,且被告不放弃向原告追偿的权利;2.原告赔偿章某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元,余款元分期支付等。章某放弃其余诉讼请求。调解协议生效后,原、被告均按约支付赔偿款。
另查明,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元,保险期限自年3月23日起至年3月23日止。
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的责任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作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并向第三者赔偿后,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被告辩称,原、被告及章某经法院调解形成调解协议,已将三人之间的赔偿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完毕,因此原告无权就自愿支付的赔偿款向被告主张赔付。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三方调解协议处理的是原、被告与第三者章某之间因侵权行为形成的赔偿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处理原、被告之间因责任保险合同产生的赔付关系;其次,权利的放弃需要明示,被告以原告赔付第三者的行为推定其已放弃向原告请求赔付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最后,原告在另案中自行承担、先行赔偿的行为,事实上减轻了原、被告对章某的赔偿责任,也有利于加快矛盾的解决,提高诉讼效率。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另需说明的是,被告虽以“原告在吊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系保险合同免责事由”为由拒绝赔付,但庭审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就免责条款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的拒赔缺乏依据。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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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执业于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方向刑事辩护,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损害、建筑工程、医疗纠纷、房产纠纷、保险纠纷,秉承“诚信执业,专业铸就品牌”的服务理念,一如既往地以最专业的服务,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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