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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
赔偿项目
计算公式
医药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保险公司一般要扣除非医保
误工费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天)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天)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天)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护理期限:1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有多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计算。(以下同)
≤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⑤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注意事项
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一般按5千左右/每伤残等级,死亡的,同1级,目前全国最高判例最高的是10万。
2.司法实践操作中:在诉讼中,注意该费用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商业保险中一般精神损失属于免赔(除非另外投保)。
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1、全国各省赔偿方式大致相同,但辅助器具的定价不尽相同,另外在使用年限的规定上也有偏差。目前以广东省的鉴定行业规定较为公平公正。定价标准可以参照年民政部下发的标准。
2、残疾辅助器具费以补偿伤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
3、若残疾者在年满七十周岁前便死亡的,对于未实际发生但侵权人已经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由残疾者一方返还给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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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中相关术语注释
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能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
②伤残赔偿系数:根据伤者伤残的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10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90%,以此类推,且若有多处附加伤残等级的,附加系数累加不超过%。
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全年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一般计算公式是:农村居民纯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损失。
④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指被调查的城镇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务等非商品性支出。
⑤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常驻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也即农民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支出,反应农民的消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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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法律依据
1、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释[]20号第18条;
2、医疗费:法释[]20号第19条;
3、误工费:法释[]20号第20条;
4、护理费:法释[]20号第21条;
5、交通费:法释[]20号第22条;
6、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释[]20号第23条;
7、营养费:法释[]20号第24条
8、残疾赔偿金:法释[]20号第25条;
9、残疾辅助器具费:法释[]20号第26条
10、丧葬费:法释[]20号第27条;
11、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释[]20号第28条;
12、死亡赔偿金:法释[]20号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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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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