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跨界律师分析医疗损害责任案件鉴

案情简介

年4月,赵某因右肘部关节疼痛到被告处就诊,医院对肘部没有进行任何检查及处置,未书写诊断,只是在门诊手册上开了降压药。

年10月,赵某又因右肘部关节疼痛加剧并有肿物再次去被告处就诊,X片检查,诊断为右肘关节炎,当时被告对病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有条件做CT等检查的情况下没有做CT。

年3月,赵某由于右肘部疼痛难忍,再次到被告处就诊,医院医生只开了肘部彩超,诊断为滑膜炎,没有书写门诊病历,没有进行治疗。

年4月赵某又一次到被告处就诊时,医院诊断结论仍然滑膜炎,也没有告知复诊及随诊.

年5月,赵某因右肘疼痛加剧,活动受限,再次到被告处就诊,医院医生对患者右肘部拍了X光片,诊断仍为:右肘关节炎,开了消炎打针药。医院医生提出,右肘疼痛并且肿物长得快,右肘拿东西已经不能自持,赵某提出是不是肿瘤,医院医生还是未引起重视。

年5月底,赵某疼痛难忍,再一次到被告处就诊,要求进行对身体行全面检查,经CT检查,回报左肺尖周围型肺癌.年5月31日被确诊为左肺尖周围型肺癌。肘部仍然漏诊.

年6月初赵某带着医院曾经拍的肘部X光片,医院。该院医生明确表示X光片示右肘关节长的肿物不是良性,对骨质有侵蚀,怀疑是肺癌骨转移,建议做病理。该医院诊断结论为:肺癌右侧肘关节转移癌。医院治疗,花费巨额医疗费.年11月。,赵某家属向人民法院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起诉。医院医务人员一再的诊断失误,致使赵某未能及时查明患有癌症,丧失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增加了治疗费用,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万元,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原告依法拒绝并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经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了司法鉴定,依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医院赔偿57万余元.现判决执行完毕.律师点评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存在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种必经程序。两种鉴定结论都是合法有效的,都影响最终的诉讼结果,都可能被法院所采信。作为原告(患方)代理律师的你该如何选择呢?

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原告(患方)如果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往往允许被告(院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原告一方不同意医疗事故鉴定,而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亦会支持其要求司法鉴定的申请。可见,原告(患方)对于采取何种鉴定具有选择权。

但由于两种鉴定在鉴定内容、鉴定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鉴定结论也很有可能存在差异甚至完全相反,所以选择何种鉴定应当事先谋划清楚。因为根据医疗事故的定义,只有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才可能将该事件定性为“医疗事故”,尤其是医疗事故鉴定活动多系医疗机构内部人员互相作鉴定,医方与鉴定人之间往往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外加多种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患方往往不利。所以在办理这个案件时律师建议原告选择司法鉴定的方式。

医院在诊断过程中的失误,患者的肺癌、骨癌被一而再再而三地误诊,最终导致患者丧失了最佳的治疗时机,使健康权、生命权均受到了严重损害。该事件中,由于癌症目前并无绝对有效的彻底根治方法,而医院的误诊又的确客观存在,医院作为当医院,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不应做出此类延误诊疗行为,且因癌症的预后取决于能否早期治疗,早期根治性切除是改善癌症预后的关键因素,所以该误诊行为已对患者的治疗效果造成了不良影响,与患者的治疗愈后及生存年限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就此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医院方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赔偿,本案原告向法院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并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申请了司法鉴定且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样可以清晰地明确医患双方的过错程度,从而避免了医疗事故鉴定有可能降低责任认定的发生几率,拒绝医方意图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减轻责任减少赔偿的作法,提出对此进行损害后果以及过错程度等的司法鉴定,从而依法相对最大化的维护了患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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