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未谨慎分析患者两次休克原因

年7月10日,患者李某因咳嗽喘憋7天,加重2医院(以下或称被告)就诊,考虑“肺部感染左侧胸腔积液”,为求进一步系统治疗收入呼吸热病科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1、肺部感染2、左侧大量胸腔积液待查肺癌?肺炎旁胸腔积液?3、过发性心动过速。被告予胸腔穿刺引流、输血、抗感染等治疗。同月17日,患者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肺腺癌。患者家属认为,患者住院过程中病情恶化时医生不作为,抢救时间延误,抢救措施严重不足,造成患者病情加重直至死亡,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1、患者年7月10日入院后,于7月11日出现休克症状,医方给予静推葡萄糖,7月13日再次出现休克症状,医方给予输入血浆及红细胞,医方对其两次发生低血容量性休克的原因分析认识不足,采取措施不利,对其可能出现猝死的风险意识不够。当患者于7月17日6:19突然坐起饮水,体位发生改变,又一次发生休克,抢救无效死亡。医方存在医疗行为不谨慎的医疗过错。

2、根据相关规定,医方有义务明确告知死者家属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必要性,病历资料中未查见尸检告知书。因患者死后未进行尸检而增加了医疗纠纷的鉴定难度,医方存在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善的医疗过失。

综上,患者因“咳嗽喘憋7天,加重2天”入院,入院胸片即查见左侧胸腔大量积液,第二日即发生休克症状,处于危重状态。后经细胞病理学检查诊断为肺腺癌。患者自身病情的凶险程度,是其发生低血容量性休克而死亡的主要因素。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行为不谨慎、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善的医疗过错。其中医疗行为不谨慎之过错与患者发生低血容量性休克而死亡的损害后果有部分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建议为5-20%。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行为不谨慎、履行告知义务不完善的医疗过错,其中医疗行为不谨慎之过错与患者发生低血容量性休克而死亡的损害后果有部分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建议为5-20%,法确定责任比例为13%,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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