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三亚晨报」本报记者吴英印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因此,一些爱美人士,为了让容颜更俊俏一点,不惜走上整容之路。殊不知,整容也有一定风险;整得好皆大欢喜,整不好增添烦恼。这不,何女士在瑞希医学美容做隆鼻手术后,自己感觉像一个“阿凡达”。由于鼻子整“歪”了,达不到她想要的效果,于是她要求对方退款元,但对方却对她的诉求置之不理。9月23日,身心憔悴且无奈的她,拨通了三亚日报新闻热线……对此,瑞希医学美容负责人回应称,何女士的隆鼻手术很成功,每个人的审美标准不一样。目前,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已介入调查。监督在线女子投诉隆鼻失败,要求退款元?“我当时这个鼻子一做出来,就像一个‘阿凡达’一样……”何女士说,爱美的她,为了让自己的鼻子变得更漂亮一点,便上网搜索三医院。医院对比后,她决定选择瑞希医学美容。5月5日,她来到瑞希医学美容,并给对方交了元手术费用,然后做耳软骨隆鼻手术。让她有些不满的是,在做这个隆鼻手术时,医生的态度不够好,还不让她多说话。结果,手术完成后,她一看自己的鼻子像“阿凡达”一样,完全达不到她想要的效果,于是她便找对方讨个“说法”。但对方却对她说,你过段时间再看看,如果不好我再给你修复。“问题是我的鼻子不能再做手术了,因为我做的是耳软骨隆鼻手术,我的耳朵已经没有软骨可取了……”何女士表示,现在她整个鼻子已经变歪了,而且鼻头处已出现了问题,导致她的生活受到了影响。尽管瑞希医学美容负责人事后多次让她来复查,但身在外省工作的她却忙得抽不出时间,况且来回机票、吃住等问题谁来解决?在与对方多次沟通后,对方总是让她来三亚看看再说,一点诚意也没有。对于她所提的退款元诉求,对方却模模糊糊置之不理。2医院回应手术成功,预期效果因各人审美不同“每个人的审美标准都不一样,你可以说你觉得不好看,但我们从医学角度来说是好看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瑞希医学美容负责人袁女士说,除非何女士的整容失败了,但其认为失败的标准是什么?为此,袁女士特意打开电脑,调取出当时何女士术前及术后的相片让记者看。“你们说说看,她术前鼻子是这样的,术后鼻子已挺起来了,整个五官看起来很立体;从正面看,有没有问题?再从侧面看,有问题吗?现在再从整个轮廓看,都没有问题吧!你们说说,她的鼻子是不是比术前的好看多了?”为了证实何女士的手术成功,袁女士指着电脑上何女士的相片对记者说。袁女士表示,从医学角度来说,何女士的手术很成功。因为在手术前、术中、术后,她们都严格按照流程标准去做的。所以说,她们的手术没有任何问题,并没有给何女士造成毁容,也没有让何女士的鼻子闻不到味道。而何女士只是单方面说鼻子歪了有增生不好看,就要找她退款。她多次让何女士回来复查,并提出让第三方机构介入去鉴定,但何女士始终没有答应,这让她有点难以接受。况且何女士在手术前,医院做过鼻假体手术。为此,何女士与她们签了免责协议。该免责协议显示:何女士于年5月5日在该院进行硅胶+耳软骨隆鼻,顾客术后不愿来该院换药及拔鼻塞,如因顾客这个行为带来的一切不良后果,由顾客负责,与该院无关,已交代顾客术后需要使用消炎药+止血药预防感染和出血,如因顾客本人不遵从指导而发生不良反应,由患者负责,与该院无关。此外,记者还看到,何女士与该院的术前谈话、问诊记录等,上面均有何女士签名及按指纹。“她投诉医生态度不好问题,这简直就是无稽之谈……”袁女士说,她们从年开业至今,美容手术起码也做了多个,从来没有人投诉过类似问题。3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目前已介入调查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海南天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标。“发生隆鼻整容手术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该封存病历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病历资料,不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通过沟通、协商方式及时处置纠纷,化解矛盾。患者不能接受医疗机构简单回复,或者以患者已签订术前协议为由不负责任的答复,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患者收集医疗纠纷事实的证据材料,有利于明确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国标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王国标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可根据医疗过错事实,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损害是医疗事故造成的,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患者可根据医疗过错事实,向相关责任人提出赔偿要求。”王国标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9月23日下午,悉闻此事后,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负责人高度重视,目前已介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