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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等配套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由从医学会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负责,专家库的成员是担任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的医学专家,法医专家也可受聘进入专家库。
专家组组成以后,将审查医、患双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以及陈述书,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进行必要的询问以及专家检查,然后出具技术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结论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若构成医疗事故的,则说明事故等级及医方应当承担的责任程度。责任程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同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因此,调查取证经常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上述调查取证权限于当事人或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鉴定,而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则应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取证工作。医、患任何一方不予配合调查,影响技术鉴定进行的,由不配合一方承担责任。
分为五级,即: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与无责任。没有同等责任
鉴定报告形成以后,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加盖公章,鉴定技术专家不具名,实行专家组集体负责制。原则上,技术专家也不就鉴定有关问题接受法庭调查、质证,仅在必要时出具书面质证意见,书面意见同样不显示专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