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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在A医院进行了乙肝疫苗的接种,前后共三次。可是在接种三个月后,从未得过乙肝的朱某却出现了乙肝的症状,医院得到了确诊。朱某为了治疗乙肝,奔波于医院。治疗了一年半,乙肝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治愈。朱某认为是A医院的乙肝疫苗接种出现了问题,A医院拒不承认。于是双方协议提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市医学会认为其申请已过时效,不予受理。市医学会的说法正确吗?
让我们先看一下与本案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规定:"患者申请行政处理医疗争议的期间应当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就本案而言,由于朱某忙于医治而四处奔波,未能在一年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因此市医学会有权不予受理申请。但这并不妨碍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本案中并无医疗鉴定结论,因此医院造成的,故诉讼时效还未起算。因此,朱某可以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后,由人民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作出适当判决。
由此可见,鉴定期限已过,并不一定代表诉讼时效已过,只要在诉讼时效内,受害人仍然可以提起侵权之诉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