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白癜风专科医院 https://jbk.39.net/yiyuanfengcai/yyjs_bjzkbdfyy/
一、基本案情
年9月20日至年9月25日,原告在x中医院大肠内科住院治疗。住院医师为李某,满某婷为规培人员。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伪造病历、非法行医、治疗错误,向省卫健委医院领导责任、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
被告省卫健委经询问后,于年6月13日作出《答复函》。原告不服,于年8月7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年11月14日作出辽政行复字〔〕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省卫生计生委于年6月13日作出的《答复函》。原告不服,起诉来院。
另查明,满某婷于年12月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年11月按照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执业地点转至x中医院。年10月其执业地医院。
二、原告观点
年9月20日16时原告于x医院大肠内科住院治疗,管床医生是满某婷,诊断是不完全肠梗阻。在x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尚在规培期间的医师满某婷在其带教老师李某未在场情况下,自己武断下医嘱及书写病程记录,并在医嘱及病程记录签署李某的名字。满某婷又伪造了年9月23日14:00长期医嘱及病程记录。
三、被告观点
省卫健委具有对医院医师伪造病历及非法行医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省卫健委调查处理王某的投诉事项,程序合法。省卫健委尽到调查义务作出《答复函》。满某婷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内从事诊疗活动。关于王某投诉存在治疗错误,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
综上,省卫健委作出的《答复函》符合法律规定,请贵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省政府及省卫健委已经对9月23日14时医嘱及病程记录是否伪造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没有遗漏原告的投诉事项。
四、庭审意见
1、关于原告投诉满某婷非法行医的问题。本案中,满某婷作为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在规范化培训期间,执业地点虽由医院转至x医院医院,但根据规定,医院大肠内科为规范化培训基地的专业科室。
其在医院大肠内科行医符合规定,并且具有独立出具诊断报告、独立书写病历和独立开具处方的权利,故省卫健委答复“医院的行医行为符合文件要求,不存在非法行医的问题”,并无不当。
2、关于原告投诉伪造病历的问题。本案中,省卫健委经过调查,认定满某婷在曹某、关某春、李某指导下记录病情,孙某莹书写医嘱,但满某婷在医嘱和病程记录签下李某的名字,违反上述规定。
故省卫健委答复“满某婷和李某两位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签名不规范的情况,医院也存在医疗管理方面不到位问题。从病例内容看,医院对您的诊疗过程记录不存在伪造情形,因此我委不认定此行为属于‘伪造病历’”并无不当。
3、关于原告投诉“治疗错误,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本案中,医院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原告主张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应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省卫健委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具有处理该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定职权。
故省卫健委答复“您投诉医院存在‘诊断不正确、用药不合理、治疗不合理、治疗错误等问题,属于医疗事故处理范畴,建议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4、关于原告要求“追究院方领导责任”的问题。省卫健委按照有关投诉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并向医院下达了限期整改的卫生监督整改意见书,其告知调查情况及调查处理结果的答复并无不当。
5、关于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的问题。因该投诉内容不属于省卫健委行政法定职权,省卫健委告知其“与该院协商或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相关途径解决”并无不当。关于原告提出年9月23日医嘱及X光片的问题,因未在投诉时提及,故省卫健委未予答复并无不当。
省卫健委接到原告提出的投诉申请后,履行了立案、调查等程序,依据现有证据对医院相关医务人员的相关行为进行确认。省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对涉诉答复进行了审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五、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