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福清市医保局医保中断超3个月,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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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福清市医保局获悉,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保持连续,中断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也不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

据了解,参加职工医保可以享受到的医保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划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自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与“统账结合”的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原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原参加我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统一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外统筹区转入的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2个月的,按照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50%标准执行。连续参保时间12个月(含)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此外,职工医保门诊和住院待遇也作了调整。其中,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元提高到每人每年元。将职工医保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为:医院报销85%、医院报销86%、医院报销88%、一级和社区报销92%。退休职工按上述标准提高5%,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维持不变。而原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保费(65元/年·人)改为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统一支付。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医保关系的,中断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的,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时,愿意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补缴后12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按照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50%标准执行;不愿意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重新参保缴费24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按照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50%标准执行。中断期间选择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年限不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外统筹区转入实际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且在本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足的,按申报办理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帐户。

职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有何规定?福清市医保局相关人员解释,参保人员应按照我市(含县(市)区)规定时间参保。参保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符合省市视同缴费年限规定的累计工龄可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应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原符合视同缴费年限规定的累计工龄方可视同。

来源:福清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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