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宝兴民政局
为深入推进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帮助患大病的城乡困难居民解决基本医疗问题,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雅办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二)城乡一体,分类救助。医疗救助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根据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三)属地管理,就近就医。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原则上在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就医。
二、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因医疗负担较重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享受定期救济的农村传统救济对象;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6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五)经区县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对象。因患重大疾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
三、救助病种
(一)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症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
(二)重症慢性病。
(三)其它住院病种。
四、救助办法
(一)医疗救助指在一定的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相关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单位报销、临时救济、社会互助帮困以及各类补助、补偿、赔偿之后,按照一定比例或数额给予救助。
(二)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金。
(三)资助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人的“三无”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和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代其缴纳参保费用。
(四)农村五保对象及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患大病或重症慢性病及其他住院病的,医院的确诊证明及所在(乡)镇政府证明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医前、医中一次性小额救助。
(五)医疗救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的不予救助: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赡养、抚养义务人有支付医疗费用能力的;
2、因从事违法活动或扰乱社会治安活动,如打架斗殴、赌博等,造成自身伤害而形成医疗费用的;
3、因受他人伤害,交通事故等形成医疗费用,按照法律程序可以追偿的;
4、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发生医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的;
5、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以及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证明的。
五、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生病住院治疗费用,在按相关政策扣除各种减免、补助后按%比例给予救助。
(二)农村低保对象因患大病、重病发生的一次性住院费用在扣除新农合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后,在政策范围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按60%比例予以救助,其程序按“一站式”救助报销的程序办理。未实施“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的乡(镇),按原有程序,由个人申请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医疗救助对象自然年内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元。对于特殊困难人员、个别危重病人,一次性救助额超过元的由民政部门书面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在最高救助标准内解决。
(三)城市低保对象因患大病、重病发生的一次性住院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和医疗单位按规定给予减免费用后,在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60%比例予以救助。医疗救助对象自然年内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元的最高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个别危重病人,救助额超过元的由民政部门书面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在最高救助标准内解决。
(四)其他救助对象因重症、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在0元以上的,在政策范围内按30%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自然年内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元的最高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个别危重病人,救助额超过元的由民政部门书面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在最高救助标准内解决。
(五)门诊救助。如确因经济原因不能住院治疗或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医院诊断证明和门诊医药费单据,到当地乡(镇)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一次性元内的门诊救助。农村五保人员门诊治疗实行记帐,就近在农村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治疗,门诊费用当年年底统一由民政部门与卫生部门结算,资金在医疗救助资金中支出。患城镇医疗保险认定的特殊门诊病种和新农合认定的大病病种和重症慢性病的“三无”人员和五保对象,一年给予元的门诊救助。
(六)事前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及五保对象确因垫付医疗费用困难,可持诊断证明向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提出医前救助,经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不超过0元,在医后申请救助时一并抵扣。
(七)特殊困难对象。各类精神病患者根据户口性质,分别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给予救助。精神病患者在治疗过程中需由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垫付治疗费用,待出院后,将本年度一次或者多次治疗费用先由农合或社保报销,剩余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在1万及以上的,超出1万元部分的费用按照5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八)救医院确诊为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又称中毒尿毒症)、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导致肾功能不全、已进行肝肾等器官移植等五种特殊大病的除按上述标准救助外,在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应承担的费用一次性支付部分在0—0元的,另给予一次性救助00元;在0—000元的,另给予一次性救助0元;在000元以上的另给予一次性救助0元。
六、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期限原则上为出院后三个月内,实行属地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救助对象本人或代理人须持身份证、本年度住院发票或医疗保险报销凭证、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等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证、低收入证明等)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中供养机构持规定的各种证件到所在民政部门)提出书面医疗救助申请,实行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一站式”服务的,按其规定办理。
(二)初审。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如实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对符合上报的申请对象进行张榜公示3日,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要重新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3日,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县民政部门依据本实施意见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退回,并做好解释工作和政策宣传。
(五)二次医疗救助或临时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本人或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身份证或户口簿、五保证、低保证、疾病诊断书及发票、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结算凭据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复核后,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六)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凭住院费用发票或结算单到医疗保险部门审核报销后再给予医疗救助。
(七)开展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积极开展农村儿童重大疾病试点工作,对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所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6个试点病种(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按《四川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川卫办发〔〕号)要求进行救助。
七、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及资金来源:
1.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市财政安排资金;
3.县财政每年年初安排不少于上年度省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5%;
4.社会捐助、募集的资金及其利息。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1、医疗救助资金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原则,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资助重点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居民医疗保险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调剂和挪用。
2、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经费由县民政局按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送县财政局复核后,按应救助的金额划拨到各乡(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
八、组织与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乡医疗救助是我县民生工程之一,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县民政部门既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又是具体实施单位,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政策,加强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有据可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监管,落实救助对象有关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救助资金,加强对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审核、监督,防止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以免发生贪污、侵占、挪用现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审计。
(三)精心组织,严格程序。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其它各部门配合,各乡(镇)政府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宣传,坚持公示制度,严格救助程序,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充分接受社会监督。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五)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宝兴县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宝府发[6]47号)、《宝兴县农村医疗救助办法》(宝府发[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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