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复杂、专业的医学知识。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借助鉴定方可确定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而鉴定意见作为司法机关裁判的关键证据,双方当事人都非常重视,但对于该去哪里鉴定、如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有何区别?当事人往往分不清楚,今天我们就来对二者作以比较。
版权声明:
本文为医+法律团队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转载时请务必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一
性质
行政鉴定
司法鉴定
二
主要目的
确定是否是医疗事故,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
确定责任比例,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三
启动
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由医患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或以抽签、摇号、人民法院指定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并由人民法院统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
鉴定主体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为中华医学会
具备鉴定委托事项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五
鉴定人
医学会专家库成员
具备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
六
鉴定结论
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七
适用法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
八
救济途径
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虽然目前司法审判实践采取鉴定双轨制,但当事人往往只能则一选择。从上表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在鉴定主体、鉴定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故而很可能存在同一案件因为不同的鉴定途径而得出不同结果,甚至对于同一损害后果按不同的标准也可能存在不同的伤残评定。因此当事人对于如何选择鉴定途径应当慎重,必要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另外,鉴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不统一,《医疗损害致人身损害鉴定分级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我们翘首以盼!~
医+法律团队以医为核心,横向纵向为医、药、养等健康类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优质法律服务。团队内除背景丰富的专业律师外,医院管理和临床专家、鉴定专家、食品专家、财税股权专家等,为客户保驾护航,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合作共赢。经过数年深耕,团队无论从成员配置还是专业技能实操均呈只能被模仿不能被超越的态势,专业建树在行业内具有很大影响力。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医药卫生健康产业法律事务部主任
纪筱姣律师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