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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吗?医保目录要调整了!要知道今年医保目录公布之前的三个目录版本分别于年、年和年调整发布。此次调整历时8年!
全国共有20个省区市对外公布了新版医保目录调整方案或执行国家版医保方案。
其中,山西、青海、宁夏、湖北、四川、贵州、海南、北京、湖南、陕西、吉林、山东等12个地区发布了增补调整方案;
吉林、安徽、江苏、辽宁、河南、新疆、福建等7个地区中,除了福建完全执行目录外,其他6个地区均明确,在新版目录出来之前的空窗期,国家版目录与旧版目录共同执行。
1个地区(广东)对医保增补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国家医保目录出台后,各省医保目录的增补是留给医药企业和患者的最大想象力。
此前进行的医保药品准入的国家谈判中,44个进入药价谈判的品种中有36个成功入围,8个出局。
新版药品目录明显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保障范围,提高了用药保障水平,有利于减轻广大参保人员目录外药品费用负担,有利于支持临床用药技术进步,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自年9月1日起,江苏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将统一执行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该目录所列36种谈判药品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36种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按规定执行,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各设区市统一确定并报省厅备案。
在江苏新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前,年版的医保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含复合药)未纳入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继续使用,已被新版《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时删除的品种除外。
乙类药品:《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品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较高的药品。
江苏省人社厅规定,执行国家的药品目录后,各地对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对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或易滥用的药品,要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
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并报省厅备案。
此次调整历时8年,周期算起来太长了。对此,人社部也表示,下一步,一方面将抓紧开展谈判药品准入,指导各省(区、市)人社部门进行乙类药品调整;另一方面将着手完善医保用药管理办法,建立常态化、动态化的医保用药准入机制。你对这次调整医保目录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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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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