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是某村村医。某天,该村村民张某某突然感觉浑身乏力,头昏脑涨,身体还有些微微发热,于是打电话让李某某去他家里为其输液。李某某接到电话后立即去张某某家为其治理。李某某明知香丹注射液及黄芪注射液严禁混合配伍的情况下,仍将两种注射液混合配伍用药。
天早晨,李某某又再次前往张某某家为其注射上述两种混合配伍用药。没想到当天下午四点钟左右,张某某出现呕吐反应,张某某妻子看他症状严重,立即打急救。不幸的是,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患者张某某被注射香丹注射液及黄芪注射液后,发生过敏反应猝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李某某作为医生,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在明知香丹注射液及黄芪注射液严禁混合配伍的情况下,仍将两种注射液混合配伍用药,造成就诊人员张某某过敏死亡。李某某的行为涉嫌医疗事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我国构成一级医疗事故,不仅面临巨额罚款,甚至有牢狱之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