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广西百色一名家长反映,自家孩子因为左膝长骨瘤,医院做了手术,然而手术还没结束,就被医生告知错切了右膝组织。6名负有管理责任和医疗责任人员被给予撤销职务、暂停处方权、扣罚绩效工资等处理。#院方通报广西17岁体育生错切右膝#
医生错切患者的右膝组织,严重损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导致其需要额外的治疗和康复措施,医院的声誉和社会形象。那么,医生的前述行为是否涉嫌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保护的法益,是就诊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及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主体来看,本罪要求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本案中,行为主体是6名负有管理责任和医疗责任的相关人员,其中具备特定医疗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属于“医务人员”,是可能构成本罪的适格主体。
从行为和结果来看,本罪要求行为人一是实施了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二是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三是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与严重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则可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
本案中,进行手术的医生以及手术的相关人员将应当做手术的左膝弄错为右膝,并且已经进行了右膝组织的切除,可见在诊疗及手术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失误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对于后果严重程度的判断,需要结合患者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果综合认定。如果此次错误的手术行为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未来,从技术上,医院应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手术前的详细核对和术中监控,减少人为错误的发生。从法律上,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全方位监管,制定和落实更严格的法律法规,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