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难以区分医疗事故,医生一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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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医患矛盾相对突出其原因是医生直接面对患者,及其家属。在当前,人们所说的医疗卫生事业市场化实际上是药品、医疗器械市场化。市场化影响了对药品的法律定位,以及药品的注册机制。目前的药品上市机制难以区分“医疗事故”,医生一般过错不会被判刑。

药品注册难以区分“医疗事故”一、药品等市场化对相关产品的法律定位

从国际市场看,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价值巨大,技术发达国家首先须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例如,美国等。将药品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切入点”为:多数国家,或者民族不会公开承认自己的创造力弱于其他地区。中医药在世界上领先,当我国法律承认药品可以申请专利,中药便成为日本、韩国等抢注的对象。

在我国,法律上承认药品、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事实上有一定的“难度”,其原因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立法起草人便用“特例”的方法赋予药品、医疗器械专利权。例如,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了药品、医疗器械专利权的实施。这种“特例”列举方法使得学者无法解释本法第二十五条不得授权专利的情形,学者只能用“但是”勉强得出药品可以申请专利的结论。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专利法》对授予专利权存在争议,或者我国“弱项”是否授予专利均以“特例”形式赋予其专利权。例如,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半导体技术”授权发明专利权,而半导体发明人因在贝尔实验室与同事共同开发出被认为“20世纪最重要的发明”,并获得年诺贝尔物理学奖。根据《专利法》规定,该项发明已不受法律保护。

药品等授予专利规定的形式二、药品注册缺乏第三方机制的制约

《药品管理法》专章规定了“药品研制和注册”。尽管第二章使用了“注册”二字,但药品上市还是需要相关部门审批。例如,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本条对中药材等管理特别规定说明中药使用上的成熟性,化学药、生物药上市仍实行审批制度。

发达国家对药品的上市通常引入第三方评审机制。例如,药品上市是否有保险人提供保险等。保险人提供保险可以区分药品不良反应和超过主治功能。在医学上,药品超过主治功能属于假药,保险人对假药通常不接受投保。在我国,《疫苗管理法》规定了保险评审机制,而《药品管理法》并没有类似的规定。

相关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药品的副作用究竟是不良反应,还是超过主治功能,不少专家可能真的“说不清,道不明”。药品、医疗器械市场化,唯有引入另一个市场主体对其予以约束,行政审批的缺陷才能克服。《疫苗管理法》已引入第三方机制,药品为何不引入呢?

疫苗也可以称之为药品。例如,《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专家也许认为《疫苗管理法》的有关对疫苗保险的规定可以类推其他药品。在我国,行政、司法实践类推市场强势主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并非易事。

药品注册缺乏第三方机制的制约#优质作者榜#三、药品没有商业保险的后果

药品没有商业保险,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需要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的民事法律后果,药品没有商业保险,药品上市企业“一枝独秀”,即,药品售出并使用就产生利润。药品没有商业保险,患者相当危险,例如,电热水器等家电尚有人身意外险,药品和医疗器械岂能没有意外保险(不良反应险)?

药品没有商业保险最严重的后果之一是,药品超出主治功能可能被认为是药品的“不良反应”。患者使用此类“不良反应”的药品造成伤残,或者死亡,鉴定机构究竟认定药品事故,还是医疗事故?认定药品事故则是对行政机关官员、专家对药品主审的否定,并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例如,生产假药罪、渎职罪等。

鉴定机构认定医疗事故还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医护人员经过多年的学习(医学院通常五年制),对患者用药又按药品说明书,医护人员可能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不是医疗事故。倘若公开听证听取医生的意见,药品、医疗器械那些事,公众可能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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