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尸检有哪些程序

以前林律师认为尸检很简单,没什么程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做就可以,但问得人多了,还是觉得有必要就一些细节问题给大家讲解一下。

一、尸检并没有什么法定程序。

目前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尸检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只说明了什么情况下要做尸检,以及医疗机构有告知尸检有关规定的义务,但如何委托并完成尸检,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也没有明确指出尸检或死因鉴定在其中,但是有一条兜底规定“(七)其他专门性问题”,死因鉴定也属于专门性问题,尸检在不在其中,不得而知。

二、尸检的机构一般是司法鉴定机构。

实践中只有法医可以做尸检,医院的病理科医生也可以做尸检,但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做尸检,也即死因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委托的,没有特殊情况(例如工作量过大、存在传染性疾病需特殊解剖室、超过尸检时间窗)都会受理,所以即使是患方单方面委托的尸检,也会受理。对于单方面委托尸检是否有法律效力,可以参考林律师前面的文章《医疗纠纷单方面委托尸检有法律效力吗?》。

三、常见的委托程序。

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委托方式,一种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到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的选定大多采取就近原则,选本省省会城市的鉴定机构,因为一般是法医到现场(太平间或殡仪馆)解剖,机构的选定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一种是患方找到卫健委医政科,由卫健委主持委托尸检,但也是基于双方意愿选定鉴定机构,很少有卫健委强制指定一家机构的。至于如何委托,可以持书面委托书、病历资料到鉴定机构申请,也可以电话联系法医直接到现场签署委托手续(法医一般会带书面委托手续到现场),并不复杂。

当然前面也提到患方可以单方面委托尸检,那就是由家属直接到鉴定机构委托或联系法医到现场,程序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一致。至于如何找到鉴定机构或法医,可以通过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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