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构建“3+1”理论武装工作体系,贯彻落实《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鲁医保发〔〕21号),进一步推进医保征缴业务工作开展,切实做好医保领域民生实事,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稳住就业,保障基本民生,兰陵县医疗保障局明确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一、缓缴企业范围
享受缓缴政策的用人单位为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间
自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缓缴费款所属期为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完成所属期7月份医保费缴纳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费款所属期为8月至10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正处于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状态的中小微企业,补齐年6月及以前中断缴费后可享受缓缴政策。
三、补缴时间
缓缴费款所属期为7月至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企业,应于年10月底前按规定补齐缓缴的费款,未按时补齐缓缴费款的企业,自10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缓缴费款所属期为8月至10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企业,应于年11月底前按规定补齐缓缴的费款,未按时补齐缓缴费款的企业,自11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
四、办理操作流程
(一)符合条件+在名单中=免申即享
本次缓缴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缓缴企业名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对名单内企业增加医保信息系统缓缴标志,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通过登录临沂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