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注意此类治疗有新规,违者罚抓

戒毒治疗要规范,管理趋严!须抓紧对照补齐!

记者丨清风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县域医疗机构推出戒毒医疗!规范管理,国家出台最新规定,要注意啦!

为进一步加强戒毒治疗服务管理,规范治疗服务行为,保证质量安全,近日,国家卫健委、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修订印发了《戒毒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从严规定人员准入,明确自愿戒毒及强制戒毒治疗技术上作统一规定和要求。

《办法》明确,从事戒毒治疗的医师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疗的医师还应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从事戒毒治疗的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基础上,还应经医院或者开设有戒毒医院脱产培训戒毒治疗相关业务3个月以上。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至少应当有1名药学人员具有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医院或者开设有戒毒医院培训戒毒治疗相关业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至少应当有1名药学人员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权。

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按规定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在指定地点购买,不得从非法渠道购买戒毒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戒毒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携带毒品与违禁物品进入医疗场所。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携带物品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疑是毒品及吸食、注射用具和管制器具等按照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在戒毒治疗期间,发现戒毒人员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开展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加强护理观察。

开展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与戒毒人员签订知情同意书。

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戒毒人员,医疗机构可与其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戒毒医疗的适应症、方法、时间、疗效、医疗风险、个人资料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开展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戒毒人员医疗档案,并按规定报送戒毒人员相关治疗信息。

开展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和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健康教育、报告、转诊等工作。

戒毒人员治疗期间,医疗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其进行吸毒检测。发现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开展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戒毒人员提供心理康复、行为矫正、社会功能恢复等,并开展出院后的随访工作。

戒毒人员在接受戒毒治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可以对其终止戒毒治疗:不遵守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和诊疗秩序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规范治疗或者不服从医务人员合理的戒毒治疗安排的;发现存在严重并发症或者其他疾病不适宜继续接受戒毒治疗的。

开展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艾滋病等传染病的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办法》不仅适用于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还包括对吸毒人员采取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医学活动的其他医疗机构。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戒毒治疗资质,不得开展戒毒治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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