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疗纠纷综合处置,不得赔钱求解决

◆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严禁医疗机构未经调解组织、人民法院调解或审理等法律程序,擅自进行1万元以上的赔偿。

◆对“医闹”、暴力伤医或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事件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置,不得“花钱买平安”,不得“妥协换和谐”,不得“赔钱求解决”。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保安人员。急诊室、ICU、儿科等重点科室必须安排保安人员24小时值守,保证2名以上保安人员进行全院巡查。

◆公安机关应当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并配备相应警力,大力推行派出所民警、治安(内保)民警、特巡警、交警、消防等相关警种警力轮流进驻警务室开展工作,确保警务室有人员24小时值守。

8月4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定期总结评估汇报。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省政府将开展专项督导。

为深入贯彻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综合处置机制,营造安全有序的医疗环境,构建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预防化解结合、多方衔接联动”的基本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畅通医疗纠纷化解渠道,建立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长效机制,强化属地责任和部门协调联动,依法打击闹医伤医行为,保障医患双方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纠纷预防机制

1.强化源头预防。全面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诊疗规范和操作指南,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全面开展实名制诊疗,加强号源、床位等医疗资源管理,强化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重点科室建设,畅通急诊绿色通道,做好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诊疗工作。加强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完善以执业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信用记录数据库。

2.加强投诉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投诉受理、处理工作机制。医疗机构按照“一门受理、首接负责”的投诉管理原则,设立固定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并在门诊、病房等显著位置公布受理电话、窗口地址和处理流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门部门受理群众投诉,主动排查医患矛盾纠纷,及早调处化解。对于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要查明情况妥善答复;对于情况较复杂,需深入调查核实的,要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结。

3.排查消除隐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对涉医投诉、医疗纠纷处理情况进行排查,对久拖未决、反复投诉的事件要重点办理。信访部门要引导反复上访、缠访闹访的当事人选择法定处理程序,依法终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定期联合开展职业“医闹”线索摸排,深挖细查,严厉打击。对多次反映诉求且有过激行为或扬言伤医等有较高安全风险的人员,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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