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律实务

北京最好白癜风医院哪家好 http://pf.39.net/bdfyy/xwdt/

侵权法律实务

作者:刘辉

注:本文是作者刘辉的《侵权法律实务与技能》节选。

一、侵权业务与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确定的九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就这9项?我的答案是否定的,这个问题一会儿再给大家讲。我们沿着侵权责任法的顺序先讲讲第一项:

1.医疗费

医疗费对律师来说已经司空见惯,比较熟悉。但医疗费从时间段来说包括两部分:一是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医疗费的名目也非常多,医院看病、复查,医院的收费处会给我们开一个医疗费的单子,上面各种各样的名目:中医费、西医费、检测费、治疗费等,都属于医疗费的范畴。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是按照一审法庭在辩论终结前实际产生的数额来确定的,也就是说医疗费这一块在立案时,尽可能的准备好,如果在立案后,到一审开庭前,我们的当事人可能还会产生一些医疗费,我们把这部分医疗费的收据也要收集齐全。另外,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被侵权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必要时,可以申请医疗费审查。对于整容费同行有不同见解,但我个人认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整容费属于医疗费的范畴,很多同行在起诉时往往把整容费和医疗费并列在一起。我们看一看人身损害赔偿这一块的规定,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它后续治疗费,包含在医疗费里,所以我们以后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不要把整容费给单列,把它含在医疗费里;要不然法官一看,就会感觉我们不专业。后续治疗费在司法实践中主张的难度比较大,因为作为侵权人和侵权人的家属来说,他不愿意承担。比如因侵权行为致人重伤、残疾的甚至植物人状态的,费用相当大,少则十几万,多则几百万,这些费用往往还没有产生,但在今后的生活中可能会产生很多,受害人经常要理疗,医院看病,这块费用在法院没有实际产生,法官往往不认可、不支持,而且对方律师也会说“你以后到底需要多少费用,需要怎么赔”?“不知道”。对于这一块的费用,我在实践中是怎么做的?后续治疗费这一块是大头,一般我会去找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主治医生,开后续治疗费的证明,但这块证明这两年很难开,前几年家属求情,医生基本能开,现在为什么不开了?因为作为一个民事证据,费用往往比较高,庭审过程中,对方律师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医生不具备法律常识,不敢出庭,若出庭说错话怎么办。当然这一块若能找到医生去开最好,如果找不到医生或者找到医生后不愿开,怎么办?我们去找有医疗费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去做,我不知道在内蒙能否做,在北京能做,找一个法医中心,他根据患者的损伤程度和相关的病例材料以及活动受限程度,确定一个医疗费的数额,即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还比较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医院住着不舒服,医院患者人满为患,连床铺都没有,怎么办?私自转院,家属比较着急,感觉医生开的药效果不明显,要通过土方子去开药,还有一些患者抱有抵触心理,看不到侵权人,侵权人也不给支付医疗费,为此就拒绝治疗、不配合治疗。这是一种情况。另外一种情况是有些患者有讹人的心理,既然被撞了,万一治不好怎么办?容易造成小病大治,拖着不出院;本身是软组织挫伤的小病,吃点消炎药就好了,就要住院,医生也没有办法把他赶出去;本来只需要住院一个月,偏偏住一年、两年,这些情况都有。但我们知道,一个患者一旦住院,每天会产生很多费用,比如住院费用、床铺费、检查的费用,这对对方当事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如果作为代理人,感觉对方要求的医疗费明显过高,当时我不是专业的人士怎么办?我们应当向法庭提出医疗费用的审查申请,这项鉴定是关键,因为作为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他是法医,他通过患者的伤情以及诊断材料,可能原先要求10万的医疗费的赔偿,审查完块钱是合理的。通过这项鉴定,能给当事人少去元的费用。所以医疗费用这一块要注意整容费不要和医疗费单列,它包含在医疗费里。另外是后续治疗费,法院不认可的,我们应当做鉴定,或者让医生开后续治疗费的证明。第三,如果我们认为对方当事人医疗费用明显过高,又涉嫌过度医疗、检查,我们应当找权威部门做相关的医疗费用合理性评定。

2.护理费

患者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这一块的护理费容易主张,一般医院护理,或者当事人的亲友没有时间聘请护工护理。护理费这一块比较大的问题是,患者出院后,虽然出院了,但活动仍然受限,比如不能正常的翻身,不能正常的洗漱,不能正常的大小便、上下楼,这是否需要专人护理?而且需要几个人护理?这方面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如果护理人员有正常的收入,这一块很好主张,根据他的收入状况、护理期限确定。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这一块费用不高,一般是五六十块钱一天。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司法实践中我们的当事人受伤特别严重,有些可能导致植物人、半身不遂,一个人肯定无法照顾,需要两个人护理。那么需要几个人护理,需要护理多长时间,有些患者虽然出了院,但出院的医嘱上没有明确规定,我们作为代理人应该提示医生在出院诊断上写明:虽然出院了,但还需要专人护理,而且需要几个人护理,需要护理多长时间,必须把这些话给添加上。为什么?如果出院诊断书上没有这些东西,那以后在索赔过程中很难,对方律师会说“你出院后需要护理,需要护理多长时间,几人护理,没有证据”。没有证据法院很难支持,所以这些东西在出院诊断上要注意,甚至包括我们的当事人出院后是否需要加强营养,如果不提示医生,医生往往不给开,都害怕惹麻烦,这些年医生也很精,能不开就不开,少惹麻烦。在出院诊断上一定要提示医生写上护理方面的话,出院后患者需要护理,需要多长时间护理,比如一个月、两个月、半年甚至一年,而且是否需要营养费,一定要写上。当然有些当事人发生纠纷倒过来批评我们,怎么办?医院找医生,带着患者去,医生看到患者恢复的确实不好,就很容易把这些话添加上,或者再开个诊断,有的患者出院后复查,有个复查诊断,在上面写上:需要几个人护理,护理多长时间。当然在护理费这一块,开的时间短,比如两周、一个月比较容易,如果一下子开半年、一年甚至两年很难,但能否开?医院,医院比较正规,很难,大医院很难,医院相对容易,而且你和医生关系是否好也很关键。我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侵权业务,这导致患者确实很严重,比如车祸,其中一个当事人是两、三岁的孩子,因为严重的车祸后,面部毁容,脾要摘除,腿要截掉,根据现行有效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护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而患者才两三岁,20年后,他还活着,大家有没有想过,他去找谁要,他还需要人去护理,因此,需要我们思考20年的标准是否合理。护理期限20年,20年过后当事人依然健在,他找到你了,后续的护理费怎么主张?法律规定能否在这一块突破?护理期限难道就是20年吗?这对于年龄超过60岁以上的,护理期限20年基本上是合理的,如果某些患者年龄很少,几岁、十几岁、二十多岁,他可能活到八十岁,20年够吗?这需要我们立法部门去认真考虑。

3.交通费

交通费比较简单,我给大家说一点我们应当注意的,交通费各种各样,如果是外地患者交通费比较多,不管是患者的律师还是被告的律师,对于交通费应该仅仅围绕着患者就医的地点,他在哪儿看的病,做的检查,就医的时间,他什么时间住院,什么时间出院,出院之后复查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包括就医的人数和次数,是否吻合,如果不吻合我们不用考虑。比如一个侵权行为发生在3月1日,对方当事人拿出一个2月28日的票子,我们能支持吗?肯定不支持。

4.误工费

无论是因侵权行为致人伤害还是致人残疾的,误工费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项目,尤其是我们的当事人如果担任领导干部,甚至企业高管,他本人的收入是很高的。但误工费在司法实践中主张的难度比较大,如果我们的被害人有固定的收入,相对来说容易,单位开个证明,医院开一个休假条,比如单位开的证明一个月的工资是,假条开了6个月,两个相乘,3万就出来了。如果根据去年新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如果当事人的收入超过元的,我们还要拿着当事人的身份证去地税局打印一个完税证明,如果没有完税证明,如果是被告的律师,就不能认可,因为证据不全。如果是原告的代理人,当事人的收入超过,应该到当地税务机关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如果没有这个东西,高收入的很难主张。有固定收入容易计算。比较难的是没有固定收入的,比如个体工商户在农贸市场卖水果、蔬菜、调料、小百货等,他们的收入很不稳定,这个月旺季,一个月能整万把块、甚至几万块,下个月过年,生意很冷清,可能就挣几千块,这怎么办?包括律师,律师的收入也不是不固定的收入,这个月接几个比较大的业务,收入可能很高,几万、几十万甚至更高,下个月有可能没有一个业务,甚至只有一个小业务,收入几千块,这一块有相关的案例,比如前几年律师在北京的一个火锅店吃火锅,在吃火锅的过程中,烧的炭一下迸出来,正好溅到律师的眼上,不幸的是他没带眼镜,把眼睛给烫坏了,视力下降很严重。在法庭上争议最大的是,律师到底怎么算,是否有固定的收入,我也找了很多证据,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法院后来是按同行业、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这个很少,一个月也就三四千块,这个律师是一个知名律师,他的收入一个月都有几十万,那也没办法。另外是一些雇工,放寒暑假一些打工的大学生,包括一些作家、演员,他们都属于没有固定收入的,但没有固定收入,能否通过搜集完整的证据,让我们的当事人获得比较高的误工费,这个难度确实比较大。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比如收入清单,我们的当事人不是培训师,也不是公司的老板,就是四处演讲,他每场演讲后都收入,找一个单位开个收入证明,如果有些是个体工商户、新企业主,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甚至完税凭证,如果没有这些,我们要找他是和什么样的行业,相同或者相关的,一般当地统计局都有这个数据,我们找最近三年他的收入状况,然后除以3,也能得出这么一个东西。

5.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主要包括:(1)肢残者用的支辅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拖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2)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3)语言、听力残疾者使用的语言训练器、助听器;(4)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的选用应以国内生产、中档价位为主,以国外进口、高档价位为辅。比如在我办理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是韩国留学生,他因一个车祸门牙被撞掉两颗,韩国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在北京望京是韩国人聚集的地区,医院补了两颗牙,结果折合人民币20多万,我的一个当事人是北京大学的一个保洁员,一年也就2万多,韩国留学生就两颗牙花了20万人民币,对于韩国留学生来说很正常。案件在海淀法院审理,我说残疾生活辅助器具的选用应以国内生产、中档价位为主。随后我特意的医院,医院、口腔门诊部,还找了法医中心,像他牙齿被撞断,两医院要多少钱?一般是两万左右。后来海淀法院也支持了我这这个提法。残疾生活辅助费由20多万一下变成2万。这个案件对韩国人有可能不公平,但作为代理人,作为诉讼律师,最大的任务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过高的费用尽量用证据去说话,这一块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要注意,器具的选用应以国内生产、中档价位为主,以国外进口、高档价位为辅。

6.残疾赔偿金

这在侵权纠纷中也很关键,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赔偿项目。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的程度,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如果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当然这20年不是死的,如果当事人的年龄超过60岁,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当然前面说的20年也是有问题的,比如当事人现在是75周岁,因为一个侵权行为致残,根据现行有效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年龄超过75周岁陪5年残疾赔偿金,5年过后他还活着,那么能否再次提起诉讼?这值得商榷,而且北京律协侵权法委员会、交通管理与运输委员会去年以北京律协的名义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个侵权法司法解释,我作用主要起草人,20年这一块我是否认的,因为这个得根据年龄来确定,几岁、十几岁的小伙子重度残疾,就赔20年,那20年后父母不在了,后期的生活怎么解决?不能把这个包袱推给社会,推给国家。年龄超过60岁,赔20年,除去没有超过60岁是否必须是20年?我认为这对有些受害人是不公平的。另外,很多同行在潜意识有一种想法:我的当事人因为侵权行为致残了,去法医中心也被定残了,比如9级、8级、7级等,他一定能获得完整的残疾赔偿金吗?未必,比如内蒙去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元,如果我们的当事人是十级残疾,那么他可以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是元乘以10%再乘以20年,是3万5千多元。如果他是植物人,是一级残疾,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是元乘以20年。当然有特例,尽管我们的当事人或者对方的当事人因为侵权行为致残的,但他的收入并没有因为致残而减少,比如一个侵权行为,我们的当事人左手被截肢,根据定残的标准是十级残,手部功能缺失5%或者5%以上丧失功能,虽然没有缺失,但不能正常的伸展,丧失功能5%以上就是十级残。如果他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尽管左手缺少5%的功能,但并不影响他上班,今天住院,明天可能就上班了,收入可能没有减少一分,那是否还是说他十级残,还是乘以10%再乘以20年?未必。我们作为被告的律师,这一块要注意,尽管原告残了,但并没有影响他的实际收入,比如说他退休了,有退休金,一个月是一千块或者两千块,他的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说,尽管在上班,但并不影响他工作,他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我们一定要要求法院减少。法院会根据我们提出的相关证据和对方当事人的受伤害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这一块大家一定要注意,并不是说他残了,一定是一分不少的得到全额赔偿。现在很多地方法院法官的认识是有区别的,如果农村户籍的居民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不管是工作还是经商,要想为我们的当事人主张城镇居民的赔偿,一定要搜集相关的证据,哪些证据?证据有多种,比较常见的有居住证,来北京工作几年以上,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办一个工作居住证,子女上学可以享受一些待遇。如果有居住证,我们出示居住证,往往很多外地人在城市打工的,农牧区这些人没有居住证、暂住证(尽管主张取消,但还在广泛使用,很多公安包括法院认可暂住证),如果这些东西也没有怎么办?当事人在城市打工、经商、学习,可能要租房子,那么他和房东、物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甚至有的当事人在城市买了房子,有购房合同,这些证据要证明他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另外,你怎么证明当事人有固定的工作?比如他在一个单位工作,有工作证,有工资卡、工资条甚至劳动合同,这些也能证明我有工作。而且还需要稳定的收入,这个比较简单,我有收入,我的收入证明、完税凭证,缴纳的社保,这都能证明。所以作为代理人,能让农村户籍的当事人享受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待遇,法院能支持,大家要引起重视,因为残疾赔偿金这一块在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如果一级伤残的,农村和城市居民的差距是40多万,就这一项,当然我也看了内蒙的城市和农村收入水平,内蒙的差距在24万多,如果按一级残疾在计算,20年乘以是35万多,如果按农牧民人均收入是多,这个差距是20多万,如果我们把这一项给弄明白了,能给我们当事人就残疾赔偿金这一项挽回很多钱,这是打侵权业务的一个重点。

7.丧葬费

丧葬费比较简单,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是二十多年前的标准,大家想想,二十多年前是一个什么概念?以前几毛钱能买一包烟,现在能买吗?可能连一根烟都买不了,当时是6个月工资,这可能够一家老小吃很长时间,现在6月的工资能干嘛?丧葬费包括停尸费、火化费等。在江浙一块墓地都被炒到几十万、几百万,几万算是比较少的,如果在大城市给死者选一块墓地,至少一两万甚至十来万,大家想想,6月的职工工资够吗?内蒙一个月工资是多,6个月下来不到两万,按北京不到三万。这么一个人死了,正常的话,20万不一定够,而且是很节俭的花,而且我们也知道,殡葬行业是一个暴利行业,在中国,人活着时可能斤斤计较,人死了很讲究,不管有钱没钱,一定穿金戴银,买最好的衣服穿上,走也要走得阔绰一点。尽管活着很累,但为什么我们还要活着?主要是因为“死不起”。丧葬费这一块,我向最高法院包括全国人大法工委多次提出建议,丧葬费的标准是20多年钱的标准,这个标准太低,这个标准必须得改,否则谁敢死?8.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类似于前面所说的残疾赔偿金,这个也是按照受害人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果当事人是农村户籍的,一定要收集证据。死亡赔偿金20年的标准仅仅是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个很低。内蒙的的标准是1万7千多,农牧民的标准去年是多,20年,大家想想,很少,这个标准合理吗?这值得商榷。多少年合理?这同样值得商榷。

北京律协去年在向最高法院提出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里,如果根据目前人均寿命78岁,如果死者的年龄超过60周岁,按20年死亡赔偿金计算,如果年龄没有超过20年,要么是30年甚至40年,借鉴国外的标准,比如死者是25岁死的,你算一算,算到60岁、70岁,30年、35年、40年,这样我感觉相对合理一些。

9.精神损害赔偿

最开始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侵权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把它上升于法律。当然作为法官要考量是否判精神损害赔偿,判多少精神损害赔偿,要基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是全责、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被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无过错等六个因素考量。这一块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至少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因为侵权行为最高能赔多少钱没有规定,最低能赔多少钱没有规定,什么样的级别、赔多少钱也没有规定,由此一方面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容易导致司法不公。另一方面也让律师无从下手。一般来说,因为侵权行为致死的赔偿一般不超过10万。当时有几个天价精神损害赔偿判例:比如曲乐恒诉张玉宁获赔70万元;清华老教授女儿被掐死获赔30万元;医院医生猥亵女童获赔30万元;北京地铁轧断安徽青年双腿获赔30万元。一些地方法院指导意见对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限额做了规定,比如规定不超过10万的有北京、重庆、河南、四川、云南,这五个地方高院以指导意见的形式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不超过10万,如果律师在这些地方打侵权纠纷,我们都有一个标准。8万有三个地方高院:安徽、广西、福建,他们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得超过8万,如果在这些地方打这种纠纷,要20万、30万很难。大多数地方法院规定的是5万,比如内蒙、江苏、上海、河北、山东、湖南、湖北、江西,这八个省明确规定不超过5万元,能否突破需要我们做很多艰苦细致的工作。根据《侵权责任法》22条规定,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相当高,22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什么叫“严重”?这个东西没有一个尺度,在北京,北京法官认为什么叫严重?因为一个侵权行为,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楼房坍塌事故等致人死亡的,这叫严重;残疾叫严重;胳臂、腿没了,截肢了,眼瞎的,耳朵聋了,这叫严重。根据定残的标准,侵权行为必须打断或者打掉8颗牙才构成十级伤残,那我就打掉你7颗牙,无法构成残,但我感觉也很严重,8颗与7颗有多大区别?对当事人来说没有太大区别,而且根据定残的标准,肋骨要断4根到7根是十级残,那就断了3根或者3根半,就不构成残,我们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所以现在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很笼统,我们期待司法解释明确化、人性化。

最后如果造成他人的人身权益损害也很严重,不是死就是残了,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撞残了,赔我一点是可以的,而不是“必须”、“应当”,这容易造成法官的尺度特别大,侵权责任法说的是“可以”,那法官也可以“不可以”,因为这是我的权利。对律师或者受害人来说很不公平,没有统一的尺度,当然值得表扬的是,内蒙古公安机关发布了一个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我觉得这一块规定相当好,我认为是最好的。内蒙古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里面有一个精神损害赔偿,死的一般不超过5万,残的3万以下,造成伤害的也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其他地方,我没有看到这样人性化的规定。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标准,有6个考量因素,我们可以考虑是否判精神损害赔偿,但能否根据受害人的职业来考量?把受害人的职业和具体受伤部位作为考量精神损害赔偿的因素呢?法律、司法解释目前没规定。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足及建议,是我的一个课题。刚才我说,因为一个车祸,脚趾头被撞坏,10%的脚部功能丧失,对一般人来说影响不是太大,但对于田径运动员,比如飞人刘翔,如果脚骨肌腱断裂也就是十级残,根据北京的标准,十级残不超过1万,远郊区,郊区,市区—,如果刘翔参加“两会”,在北京出这个事故,那他算完了,最多赔1万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我要说这个?精神损害赔偿衡量的因素一定考虑具体受害人的职业和具体受伤部位。比如一个手模,就靠手做表演、做动作、拍广告,人家一年收入可能上百万,你喝酒喝多,砸到人家手上,手被打坏,不能正常的伸展,你不是手模,不是这个特殊的职业,北京也就几千块钱,但如果你是手模,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合理吗?我感觉不合理。受伤了,运动员的生涯或者手模的职业由此终止。尽管有些地方法院指导意见中规定了造成损害的,不能超过10万、5万、8万的,但我认为这不是绝对的,如果我们的受害人是特殊的职业或岗位,或者说他受害部位是特殊部位,应该可以突破。而且我给大家也列举我所知道的4个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天价赔偿,我们完全可以突破,不要被条条框框所束缚。

这9项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明确规定的一些侵权赔偿项目。

(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的其他六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住宿费。

每个地方不一样,内蒙的住宿费是块钱,是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标准。我们的当事人超出这个数额也没用,我们也别弄那么多,因为法院不会支持。当然,如果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他的律师或者当事人提供了住宿费发票,一天、、,我们能支持吗?我们完全可以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住宿费准:元一天,超过一分钱都不支持,法院照样判。

2、住院伙食补助费。

在内蒙区内是40块钱一天,如果出了内蒙古,到北京、黑龙江等地去治疗需要吃,一天是50块钱。

3、必要的营养费。

我刚才也给大家说了,如果患者出院,诊断上没有写这一条,我们应当提示或者建议医生把它写上:虽然我出院了,但需要加强营养。若有这句话,我们主张的营养费就有法律依据,没有就很难。很多地方的营养费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往往是参照伙食费的标准,内蒙古的营养费是40块,如果太多,很难获得支持。

4、被扶养人生活费。

这一项《侵权责任法》有意的删了,但这项还能不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在侵权纠纷中是一个很重要的项目,而且立法界、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很大,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个东西是《侵权责任法》有意把它删了,没了,主张不了了。但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侵权法专家王利明教授说,虽然删了,大家注意看看,《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可以赔偿交通费、医疗费等,有个“等”。也就是说没有说死,这个“等”主要看我们怎么用,会用将会是我们的一把利器。而且在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前一天,也就是6月30日最高法院下发一个《关于实施侵权责任法的通知》,其中第4条明确规定:因为侵权行为、被害人有需要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这是放一个什么样的信号?最高法院从司法解释上肯定了,尽管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根据最高法院下发的通知,只要说被害人他有需要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我们依然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只不过不能单列被扶养人生活费,二是把被扶养人生活费加到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里,不再单独列出。

一个侵权纠纷,如果受害人有需要承担赡养义务的父母,侵权行为导致残疾,不能再单独列被扶养人生活费,我们把他的残疾赔偿金,比如3,他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比如,有需要承担抚育义务的子女,比如,我们把它加进去作为残疾赔偿金,如果致死我们通常要加进去还叫死亡赔偿金,但这一项费用一定要含在里面,而且从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在北京做很多侵权纠纷,我就这样做了,法院是支持的,内蒙也是支持的。这一项一定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5、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这些东西我们仍然可以主张。

6、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这几项可以主张,当然广东一些地方有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不得超过3人,不能说侵权行为,人死了,老家来了一二十个人,那也太多了。地方法院一般是三个人,不超过三个人,你来五十人可以,但法院不会判五十人。侵权责任法也没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也没说,但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主张他有7项费用,我给大家简单说一下。

(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主张的七项费用

1、生活用品费。

很多侵权纠纷,当事人因为侵权行为住院,需要买个香皂、手电、毛巾、垫子、拖鞋、暖瓶等,这叫生活用品费。这些费用尽管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都没有,但确实是在患者住院期间产生的,同样可以要。

2、补课费。

比如上幼儿园、小学、初中的孩子,一个侵权行为致伤致残了,他住院了,或者住院后在家康复,大城市的学习竞争非常激烈,孩子天天上学未必都能取得好成绩,在家康复几个月,学习耽误了怎么办?必须找家教补课。如果有正规的票子,有家教公司,要跟他们签订合同,比如我们家的孩子什么时候补课,请谁补,一个课时多少钱,需要补多长时间等等,如果我们给家教公司签合同,需要家教公司提供收据和发票,我认为这是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也可以主张。

3、司法鉴定费。

侵权行为涉及到各种各样的鉴定,比如伤情鉴定、伤残鉴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等等,这个鉴定费可以主张,而且法院没有任何疑问。

4、打印费。

打字复印的费用,在北京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我们可以试试。

5、通讯费。

6、档案查询费。

如果侵权人是公司,我们需要到工商部门查阅工商档案,这个费用也不低,少有几百,多的更高,我们也可以主张。

7、律师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胜诉方的律师费应当由败诉方来承担,如果这项能被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以通过,我相信对律师是一个很大的好处。

二、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财产损害赔偿标准

这个在侵权纠纷中不是很重要,因为很多侵权纠纷更多是做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也有,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20条规定,我总结出四项,四种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一)按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赔偿;(二)按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赔偿;(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四)财产评估与车辆贬值费主张。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买的新车不到一年,一个交通事故不仅把人撞伤了,把车也撞坏了,肯定有贬值损失,这需要我们有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贬值损失有多少钱,这个在北京、上海、天津很多城市是支持的,内蒙这边是否支持,我们应该提出这种主张,到专业的评估中心做一个贬值费损失鉴定,然后把这些项在诉讼请求中单列出来。

三、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变化

新变化这里只将11个,我总结的20个方面比较具体。侵权责任法有亮点,也不足之处,作为律师,应该引起充分的重视。

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首先《侵权责任法》17条规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因为同一个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虽然《侵权责任法》第17条没有明确规定,但已经有了这样一条规定已经很不容易了,如果大家知道《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就知道,每一条的取得都很不容易,我们期待在以后修改侵权责任法或者最高法院出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时,能够把它完善。当然这一条也存在问题,因为它的规定比较苛刻:同一侵权行为。什么叫“同一侵权行为”?我个人认为同一侵权行为,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矿山事故、航空事故、环境污染、生产安全事故、火灾、大楼大桥坍塌造成的死亡,都属于同一侵权行为,而且造成的是多人死亡,而不是说伤了、残的,而是要有“多人死亡”。去年7.23温州动车追尾事故造成的40多个人死亡,“多人”我个人认为是三个人以上死亡的。而且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当然死亡赔偿金的主张肯定是城镇户口,不可能是死了很多人,出现了很大一个侵权事故主张农村的。律师爱琢磨事,认真琢磨琢磨,仅仅确立这一条件下有限的同命同价,是有条件的。

2.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3.雇主责任强化,雇员责任弱化。比如我是保洁员,我出事了,我的责任相对要小,更多的责任推到雇主身上。

4.网站责任加大,侵犯隐私追责。比如通过网络手段,博客、网站、微博等,你宣扬人家的隐私,把人家的照片弄上去,侵害了名誉权、姓名权,那网站也要承担责任。

5.公共场所如出事,安全保障有保障。这对律师来说有利,责任主体多了,受害人的权利有可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6.校园伤害案,责任好区分。《侵权责任法》第38条有明确规定。

7.环境污染事件,承担责任明确。比如最近渤海湾漏油事件,云南的镉污染,紫金矿业污染,核辐射、核泄露等造成的环境污染,谁承担责任,谁承担多大的责任,谁有责任,谁没有责任,对此《侵权责任法》第65条已经做出明确规定。

8.高度危险作业,承担责任明确。

9.遗弃动物致人损害,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10.工程出问题,责任要连带。比如“楼脆脆”、“楼歪歪”,大桥还没通车已经出现了裂缝,一看里面还有垃圾袋,这就是典型的豆腐渣工程,出现了问题,责任是连带的,这对律师非常有帮助。

11.高空坠物,邻里担责。以前确认谁往楼下扔个东西,一个花盆或者玻璃被风吹下,正好砸在受害人的脑袋上,脑袋开花,除非你能证明当天我不在现场,当天我拿着法院的开庭通知书或者我今天在内蒙,不在北京,小区发生这样的故事,但事发的时间我不在北京,我干别的事,我们可以免责。除此之外证明不了,说不清道不明的,给我承担连带责任。高空抛物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规定的,至于这个规定是否合理,理论界和学术界有很大争议。这条规定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侵权责任法的其他变化:

1.精神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现在办一个侵权纠纷我就不再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直接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当然法院法官包括一些立法人员讲课时都没注意,法官的判决还是要求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多少钱。我跟法官说,《侵权责任法》早都实行了,应该写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说没注意到这一点。

2.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3.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个有争议但没问题,对律师来说,如果当事人确实符合这种条件,我们应当义无反顾的主张被抚养的生活费,比如说有他赡养义务的父母、老人,有他承担抚育义务的孩子或者其他近亲属,我们一定要主张被抚养生活费,这个费用有的人要很高。我去年在北京打一个交通案子,他家孩子是大学毕业生,当时四级残,妈妈车祸死亡,他是城镇户口,他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我给他要了20多万。所以我们不要小瞧这一条。

4.案由变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于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这一些的案由有很多,大家有时间可以看看去年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上面很具体,根据《侵权责任法》罗列了很多案由。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uaxingjiuye.com/ysjd/5491.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