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保山市职工医保个体参保人

关于年保山市职工医保个体参保人员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

保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

现将年度保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和国有企业改制退休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通知如下:

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元,统账结合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5%,单建统筹为6%。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缴费额为元。

二、统账结合人员医疗保险年缴费额为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元。

三、单建统筹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年缴费额为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元。

四、医保享受退休待遇的个体参保人员需缴纳大病补充元。

五、个体参保的在职企业军转干部缴费元,其中基本医疗个人缴费元,大病补充个人缴费元。

保山市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

年保山市职工医保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元(上年度市社平工资元的60%),统帐结合缴费比例为9.5%,单建统筹缴费比例为6%;大病补充保险每人每年元。

1.缴费标准

参保方式

基本医疗应缴金额(元)

大病补充应缴金额(元)

应缴合计(元)

统帐结合

单建统筹

2.个人账户划拨标准

参保方式

年龄段

返还比例

月返还金额(元)

年返还金额(元)

统帐结合

31岁以下

3.2%

.88

.56

31-45岁

3.6%

.74

.88

45岁以上

4%

.60

.20

3.注意事项

(1)个体参保人员于每年的7月1日-12月15日,持《城镇职工医保证》和银行卡到保山市税务局窗口缴纳当年度的保费,中断缴费1年的,需到市医保中心重新办理参保手续,视为新参保。

(2)已办理社保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养老金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年满30年、女年满25年且实际缴费满1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保险仍需个人按年缴纳。

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为年1月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或年1月1日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年以后的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作为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保山市医保中心经办服务-

政策提供:保山市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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