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续保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事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否落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当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续保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后,是否还能请求社会保险管理局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带着这个问题,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案件,原告冉某某系第三人恩施州咸丰县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第三人恩施州咸丰县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已为原告冉某某缴纳了年1月-12月的工伤保险费。年12月30日,原告冉某某在从事采煤工作时,不慎使自己的右手中指远节骨骨折。尔后,经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原告冉某某向某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被告某社会保险管理局认为原告冉某某所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续保缴费,导致其年以后工伤保险断保,认为原告冉某某所申请支付年工伤十级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
另查明,原告在劳动仲裁阶段已经与第三人恩施州咸丰县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当庭予以认可
咸丰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恩施州咸丰县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已为原告冉某某缴纳了年1月-12月的工伤保险费,原告冉某某于年12月30日发生事故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原告冉某某与用人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原告冉某某属于依法应当享受此次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保险待遇的范畴。从劳动法到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形成的法律体系看,其立法本意均是为了保护社会地位相对弱势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故被告某社会保险管理局以原告没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仍然在原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续保缴费,导致其工伤保险断保为由,作出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认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于法无据。
一审判决责令被告某社会保险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支付原告冉某某年工伤十级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实现了该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通讯员:王君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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