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曹培锏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格商事法律服务团队
联系
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损害过错鉴定
实践中的
区别与适用
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区别开来,第一次提出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一般适用《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法律、法规依据,但是笔者在日常工作中还是经常发现有些患者或者律师在人民法院审理时坚持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或者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对于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过错鉴定不予认可。
需要说明的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人民法院一般依据医疗过错鉴定报告进行裁判,而非依据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进行裁判。那么,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Medical
医疗过错
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过程中,依据医患一方(一般是患方)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因此,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针对患者的诉求来帮助患者进行举证的活动,其鉴定的内容一般包括:
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
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3、医疗行为的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大小。医疗事故
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的鉴定,一般由患者申请,由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由当地医学会作出。
其针对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一种技术性鉴定。
如果构成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该处罚行为与患者的损害赔偿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该鉴定结论医疗性质管理上的意义大于民事赔偿的异议。
结
论
因此,可以看出,医疗事故鉴定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医疗过错鉴定纯粹是医学专业评定,供法院或医患双方提供解决纠纷的专业意见。那么,日常生活中两者的区别有哪些呢?
1、鉴定性质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在其性质上,属于行政鉴定,而医疗过程鉴定是属于司法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为医疗卫行政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事实依据;医疗过错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涉嫌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诉讼等提供事实依据。医疗过错鉴定比医疗事故鉴定的适用范围要广。
3、鉴定活动的启动权不同。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权在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权在双方当事人。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两种;一是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而医疗过错鉴定则是由管辖法院统一对外委托。
5、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则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6、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过错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另外,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的责任等级与医疗过错鉴定的等级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分为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二级丙等、二级丁等、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三级丙等、三级丁等、三级戊等以及四级事故。
一般人员很难量化责任比例,而医疗过错鉴定确定的责任比例则为全部、同等、主要、次要、轻微、无,相对来讲责任比例更容易量化和理解。
最后,从有利于患者的角度讲,选择医疗过错鉴定在同等条件下,获得赔偿的数额比医疗事故鉴定的赔偿数额高。
这也是为什么大部分案件都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而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因。
当然,如何起诉以及申请何种鉴定都是患者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及时释明,并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
律格商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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