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案例研究医疗侵权责任合并医疗产品责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审案号:()杭下民初字第号

二审案号:()浙杭民终字第号

本文由“编辑器”提供技术支

评述人:成花丽、李晓龙律师

作者单位: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件经过

年5月10日,王长海与叶中明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导致右股骨骨折,该小型汽车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

交通事故当日,王长医院治疗,并于年5月13日行“右股骨干骨折切复膨胀髓内钉内固定术”,于年5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右股骨骨折;脑震荡;头皮、右大腿软组织挫裂伤。

年7月28日,王长海因行X线检查示右股骨骨折术后髓内钉断裂,行右股骨干拆内固定+植骨内固定术,于8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右股骨骨折术后骨不连。该断裂的髓内钉为IL型股骨髓内钉,为江西晟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编号。

年3月23日入医院,于年3月28日行右股骨钢板螺钉取出术。出院诊断:右股骨干骨折术后骨性愈合。

年6月24日,王长海与江西晟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一份调解书,约定由江西晟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髓内钉的经销商给予原告人道主义补助,于签约当天一次性补助元。王长海在协议中承诺,不再提出异议及索赔,包括医院的索赔。该医院员工徐海铭作为见证人签字。

年9月,王长海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鉴定,王长海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经法院主持调解,叶中明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赔偿王长海.79元。

年7月30日,王长海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王长海申请,下城区人民法院就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年1月25日,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医院在患者王长海第一次手术中未将碎骨片复位或植骨,影响骨折愈合,未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发生右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延迟愈合并发骨不连,髓内钉断裂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属于促发因素。经本中心检验,王长海目前遗有右下肢较对侧短缩1cm、右大腿中段周径较对侧缩小4cm,右下肢关节功能及肌力在正常范围内,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之相关规定,均未构成伤残等级。

判决结果

下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长海在与案外人江西晟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调解书已明确表明放弃向医院进行追索,故原告再次诉讼,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医院并非该协议书的相对方,王长海的表述并不能作为其丧失权利的依据,如果王长海因医院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尚未得到合理赔偿,其仍应有权利进行主张。

该法院进一步认为,王长海系因车祸而入住医院处进行治疗,故其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已获得赔偿,现王长海不能举证证明其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完毕后,还因医院的过错重新产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故该部分费用系重复主张,根据处理侵权责任纠纷的损失填补原则,对上述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王长海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长海与江西晟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调解书,医院仅为见证人,但根据该调解书关于事件背景的记载来看,江西晟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长海、医院均清楚,该调解书所解决的纠纷是医院对王长海所施右股骨切开复位膨胀钉内固定术膨胀钉断裂所引发的医疗纠纷。王长海在该调解书中已明确做出医院进行索赔的承诺,该承诺现已生效,王长海应受该承诺的约束。王长海在无有效证据证明上述调解书违背其真实意思,或存在其他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又以同一医疗损害事件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简要评析

1、本案中,医疗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三者的关系

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医疗侵权责任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均为过错责任,而二者的过错性已分别由鉴定意见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王长海因车祸导致右股骨骨折,在诊疗过程中,因医院的过错(未将碎骨片复位或植骨,未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骨折迟迟难以愈合,在复查时,又戏剧性的发现髓内钉已经断裂需要重新更换,医院和医疗器械厂商的行为无形中扩大了王长海的损失。

因此,王长海最终的损害后果,是由肇事方、医院、医疗器械厂商的侵权行为叠加造成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肇事方、医院、医疗器械厂商的侵权行为与王长海的损害后果应归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由于肇事方、医院、医疗器械厂商这三个侵权人各归属不同的案由,因此本案从操作上被拆分为不同的案件。如果法院未对肇事方、医院、医疗器械厂商这三者的责任比例进行划分,那么本案就永远没有处理干净。

可能发生的情形之一是,承担了交强险赔付的医院或医疗器械厂商,要求其承担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超过其责任比例的赔偿,那么届时,法院仍需将三个侵权人纳入同一视野范围,在侵权责任纠纷总的框架下,区分不同行为人的责任比例进行判决。

因此,以上分析给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就是将该医疗侵权责任纠纷、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并到一个诉讼中来,案由就叫“侵权责任纠纷”。只有这样才能将本案后续事宜一揽子解决。

2、关于侵权责任的损失填补原则

本案中,下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处理侵权责任纠纷的损失填补原则,对王长海请求的医疗损害责任赔偿部分不予支持。损失填补原则以《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为依据,该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鉴定机构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鉴定未构成伤残是否合理?

本案并未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审理,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作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配套标准,仅适用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故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选用的鉴定标准显然不当。

并且在年《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已于年2月26日以公告形式废止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而下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时间为年3月19日。即在一审判决前,一审判决所参照的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可惜这样的错误却并未在二审中被提出来。

试想,若能参照更为宽松的鉴定标准,在王长海被鉴定存在伤残的情况下,如能认定江西晟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尚不足以弥补王长海的损失,那么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又会有所不同。

全文完

版权及免责声明:本







































真皮下白癜风
北京治疗白癜风的方法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uaxingjiuye.com/ysjd/4543.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