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男,11岁,主因左侧腰部长出一个黄豆大小的肿物,年2月14医院皮肤科门诊。诊断为:幼年黄色肉芽肿。遂预约于年2月17日上午在该皮肤科门诊行肿物切除手术。结果,手术大夫误将患者左侧肩部一颗黑痣当做手术目标物切除,医患之间发生纠纷。
患方认为:医方责任心不强,手术失误,没有正确切除相应病灶,要求赔偿无辜伤害费、精神损害费、心理创伤治疗费、误学补课费、营养陪护费及家长陪侍误工费等费用。
省医调委接到患者母亲投诉后,即刻医院联系。经调查核实,医院确认患方投诉内容属实,并同意通过人民调解渠道进行调解。由于该医疗纠纷事实清晰,过错责任明确,且所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故本案调解员启动绿色通道,就赔偿金数额与医患双方反复进行了协商和沟通,并于年4月15日签署了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本案调解员认为,这起医疗纠纷虽然比较简单,调处的难度也不大,但反映出涉案的手术大夫至少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术前没有与该患者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切除患者左侧腰部黄色肉芽肿,的确是皮肤科门诊一个小手术,但再小的手术术前也应该与患方进行沟通,至少也要搞明白手术的目标物是什么,患者有什么禁忌症。结果,涉案的手术大夫在并没有与该患者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和没有弄清楚手术目标的情况下,盲目上台,错把患者左侧肩部一个黑痣当做左侧腰部的黄色肉芽肿切除了,造成了患方的严重不满。这说明,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效沟通,不仅是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程序,也是杜绝医疗差错的有利措施,千万不可马虎从事。
第二,没有严格落实《手术安全核查制度》。为规避手术风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原卫生部年3月17日印发了《手术安全核查制度》。这个安全核查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手术和各种有创操作,要求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分别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之前,对患者身份、患者过敏史、抗菌药物皮试结果、知情同意情况、手术部位和标识、手术方式、麻醉安全、术中用药、体内植入物、影像学资料、手术物品准备和使用等情况进行仔细核查,并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
从发生本起医疗纠纷的情况看,涉案的手术大夫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假如涉案的手术大夫术前能够按照制度规定,仔细核查该患者的手术部位和目标物,或者与接诊医师有过认真交接,就不会发生这个手术差错,并引发这起医疗纠纷。换句话说,如果本次手术切除的是患者重要的组织器官,发生这个问题,就会超出一般医疗差错的范畴,而是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这个教训应当引起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高度重视。
第三,手术大夫对病人表现冷漠。本案患者只有11岁,而且以前做过先天性心脏病手术,虽然此次切除左侧腰部黄色肉芽肿只是一个小手术,但该患者却极度紧张,甚至产生了恐慌情绪。面对这种情况,涉案的手术大夫本应对该患者进行精神安慰和鼓励,使其缓解和放松紧张情绪,以配合医生完成本次手术,但涉案大夫表现的却很麻木,甚至还将患者家长挡在门外。结果,该患者一个人在门诊手术室内大声啼哭并喊救命,不仅实施手术不够顺利,而且还发生了医疗差错。这个情况再次说明,医患之间最难的是换位思考。
本报记者郭靖通讯员韩学军郝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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