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徽出台文件从4个方面划分我省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健康安徽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6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83号)等精神,现就我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详情如下↓↓

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深入实施健康安徽战略,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围绕全生命周期的卫生健康服务,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全面贯彻落实财政事权中央决定的根本原则,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地方组织实施的制度要求,顺应现代财政制度改革方向,形成中央领导、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全面贯彻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始终把公益性写在医疗卫生事业旗帜上,在分级诊疗、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等方面,建立更加成熟定型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我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服务水平。

主要内容

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我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01

公共卫生方面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等事项。

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在省级指导下由各地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具体分担办法为:对国家制定的补助基础标准部分,中央财政对我省按60%给予补助,其中对我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县按80%给予补助;省与市县财政分别按20%、20%予以配套,其中我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县不需配套。

省原则上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市以下自行提标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今后如遇国家调整补助标准、责任分担等补助政策,省将根据国家规定及时研究调整(下同)。

2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

全省性或跨市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国家免疫规划冷链建设,一类疫苗接种工作补助及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地方性重大传染病防治,重症精神障碍及沿淮肿瘤防治等内容,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域内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

--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

全省性或跨市域的突发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和疫情处置,主要包括人感染禽流感等流行性疾病、自然灾害衍生的重大疾病疫情等方面的应急处置,划分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危及人群范围、疫情受害程度、危害波及地域等情况安排并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由疫情发生地财政据实安排补助资金。市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划分为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02

医疗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等事项。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根据年度筹资标准,对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具体分担办法为:对国家制定的指导性补助标准部分,中央财政对我省按60%给予补助,其中对我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县按80%给予补助;省级与市县财政分别按30%、10%予以配套,其中我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县不需配套。

对大学生参保的补助标准部分,中央财政对部属高校生全额承担,对地方高校生按60%给予补助,其中省属高校生由省级财政按40%予以配套、市属高校生由省级与市级财政分别按20%、20%予以配套。

2

--医疗救助

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划分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含政府性基金),并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通过因素系数法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县财政按规定安排补助资金。

03

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婚前健康检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等事项。

1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对只生育一个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具体分担办法为:对国家制定的补助基础标准部分,中央财政对我省按60%给予补助,其中对我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县按80%给予补助,省级财政分别按40%、20%予以配套,市县财政不需配套。

对奖励扶助的省级提标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奖励扶助的市县提标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特别扶助,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参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分担办法执行。

3

--计划生育家庭补助

对省级或市以下所属职能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根据其隶属关系、单位性质及财政供给政策给予保障或补助,分别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同级财政根据单位性质、财政供给政策给予保障或补助。现阶段,省级财政根据补助需求、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安排预算资金,按照人口规模及结构、人均可用财力、人均卫生投入、目标考核等因素和一定的系数权重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市县财政据实安排补助资金。

4

--婚前健康检查

对在结婚登记前免费为符合条件的男女双方提供的健康检查服务给予补助,划分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根据服务标准及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制定补助标准,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各按50%、50%分担。

5

--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包括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孕环检技术服务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暂按现行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04

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等事项。

1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符合区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其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或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省级或市以下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省级或市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省级或市以下政府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或市以下政府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上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上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相关资金,医院综合改革、医院事业发展及存量债务化解管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及政府购买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医院政府投入政策,落实省级与市县政府办医责任,医院政府投入机制意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按规定落实相关补助政策。

2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

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根据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划分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以下自主组织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划分为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情况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3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或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包括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或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相关资金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主要包括国家统一组织实施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内容,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事项,划分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以下自主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划分为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相关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财力状况、绩效考核等因素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其医院基本建设支出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5号)执行。健康脱贫“”“”工程、智慧医疗等财政事项,维持现行划分格局,按现行政策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我省涉及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主体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省级或市以下行使的事项,以及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以下行使的事项,由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明确由国家制定的补助基础标准的事项,省级或市以下政府可以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承担,省级原则执行国家基本标准。

对于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根据中央提出的原则要求和设立的绩效目标,由省级或省级授权市以下自主制定标准,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以下政府制定出台地区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中,当地标准高于上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其中: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需按程序逐级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事项需按程序逐级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各级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涉及到各级财政支出基数的划转事宜,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注:以上内容为部分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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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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