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贴专家咨询与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要使人们信服,需要依法、公正、有理、有据进行,而最关键的就是要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即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那么过错和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关联度是多少,以此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然后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达成调解协议。

实践中,医调委一般通过专家咨询或者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来界定责任,但二者在程序和实体运用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帮助大家了解一下这两项制度,以便在实践中选择运用。

一、专家咨询和医疗损害

责任技术鉴定的概念

专家咨询是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由医学、法律、心理等方面的专家向医调委及调解员就重大疑难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医患纠纷提供专业咨询的活动。

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在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年6月28日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6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称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由此可见,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过程中,专家咨询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都是为人民调解服务的,是由相关领域专家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损害纠纷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即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然后由医调委依据专家咨询意见或者鉴定结论,按照《侵权责任法》计算赔偿金额,组织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二、专家咨询和医疗损害责任

技术鉴定的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

1

专家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建立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支撑。根据《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具有一定情形的医患纠纷,医调委应当启动专家咨询程序。

2

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并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鉴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分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二)组织实施机构不同

1

专家

由各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调办”)负责组织实施。

2

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

(三)涉及专业不同

1

专家

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医学、法医学、法律、心理等方面专业的咨询专家组成,医学专业的咨询专家根据专业学科分成若干学科组。由此可见,专家咨询不仅仅限于对医疗行为和责任的认定,还对法律和心理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

2

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完全由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专家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由此可见,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仅就医疗行为和责任进行鉴定。

(四)程序不同

      ▼1、启动条件不同      ▼

专家启动的条件:(一)预估赔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二)患者已死亡的;(三)医患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四)预估保险理赔金额超过10万元且承保机构建议的;(五)其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情形。

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提起鉴定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2、申请人员不同      ▼

专家由各区医调委判断纠纷是否满足启动的条件,如果需要启动,则向区医调办申请,由医调办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争议双方当事人并不决定是否进行专家咨询,决定权在各区医调委。

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终止。

▼3、参加人员选取方式不同      ▼

专家人员是由医调办随机在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选择多名专家进行咨询。咨询专家提出回避、因故不能参加或者医调办认为咨询专家不宜提供专家咨询的,应当重新选择咨询专家。医患纠纷涉及多个医学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见,虽然对咨询专家有明确专业学科规定,但是对专家数量没有明确规定,对专家信息没有向医患双方公开。

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根据医疗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学科组成。医学会主持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医学会应将回避的专家撤出,并经双方确认后记录在案。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医疗纠纷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见,专家鉴定组有明确的人员数量、专业学科规定。

▼4、过程不同      ▼

专家一般以咨询会或者信函的形式进行。以咨询会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会,人民调解员应当出席专家咨询会,就纠纷有关问题进行咨询。以信函形式开展的专家咨询,咨询专家认为需要向当事人进行核查询问的,应当经医调办同意后,由人民调解员陪同进行。咨询专家对医患纠纷相关资料讨论后出具咨询意见。同一专业或学科咨询专家之间的咨询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分别出具咨询意见书,或在同一咨询意见书中分别注明各自的咨询意见。由此可见,专家咨询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专家咨询意见以医患纠纷相关资料为评判依据。

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以会议形式进行,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组成员及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并依次规定陈述、答辩、检查、讨论、合议等程序,最后以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综合因素为判断依据,由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为鉴定结论。

(五)救济途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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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医患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对专家咨询意见不服,相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医调委是否可以再次申请专家咨询的情形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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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此可见,医患双方享有再次鉴定的权利。

(六)作用不同

1

专家

医患纠纷调解完结后,医调办应当按照规定将咨询意见文书以及在咨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单独整理立卷,归档保管,不得对外公开。咨询意见书仅限在调解纠纷时供人民调解员使用。由此可见,专家咨询意见书不提供给医患双方当事人,其作用仅仅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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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书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结论,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依据,是医调委组织双方调解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法定依据,在诉讼中可以通过法庭的质证成为证据。由此可见,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运用范围广,适用于和解、调解、行政处罚和诉讼等多种纠纷解决机制。

(七)收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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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向双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由市和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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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①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专家咨询的优点在于启动主体中立性,医调委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无任何关系,是独立第三方。

②咨询涵盖面广,咨询事项不仅仅限于医学、法医学,还涉及法律和心理学等专业学科,兼顾了法律与其他学科的互通配合,在专家意见和法律争议之间提供平衡。

③程序简便灵活,启动无需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时认可,咨询形式、专家数量等没有严格规定,节省了时间成本。

④当事人不付费,专家咨询费由政府财政予以保证。

但是由于专家咨询的非正规性,非强制性,或可致当事人对咨询意见的不认可。咨询意见书不得对外公开,仅仅是调解员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参考依据,无法在行政处理、诉讼中发挥作用。

①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的优势在于当事人自主性强,既当事人可以自主提出申请,自主决定中止,自主停止鉴定,自主提出再次鉴定,自主选择专家,自主要求专家回避等;

②程序严密,既对于鉴定的提起和受理,专家库的建立、专家鉴定组的组成、首次鉴定、重新鉴定、再次鉴定等程序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③效力法定,即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在和解、调解、行政处罚和诉讼等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法定证明力。

但是由于组织实施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的是各级医学会,由此导致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结论受到患方当事人质疑。此外,与专家咨询相比,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时间长,成本高。

实践中,从年至今,宝山区医调委启动医患纠纷专家咨询程序件,占受理案件的21%。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调解,其中件调解成功,26件终止,6件在调。

可见,在实践中,人民调解更多运用与之特点相匹配的简便快捷的专家咨询获得专业支撑,且当事人对专家咨询的认可度达到了78%,有力地保障了人民调解的公平公正,不断提升工作实效以及社会公信力。

当然如果当事人对专家咨询不认可,还可以通过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来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再继续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

——来源: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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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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