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案例汇编之骨科第号
年8月28日,原告因突发外伤入住被告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骨折,接受手术治疗,在手术治疗过程中,因主治医生操作失误,置钉入椎管内,致原告胸11节段骨髓损伤,造成原告双下肢瘫痪。后经新疆医院、新疆医院医院持续治疗,原告双下肢截瘫的状况未改善。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万余元
石河子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1、患者候XX以单纯性胸12椎体骨折入院,术中因置钉入椎管内过失,出现术后双下肢截瘫,经治疗无恢复。2、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3、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之规定,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4、建议患者继续康复治疗,促进功能康复,防止并发症。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的《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患方双下肢截瘫(肌力0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之伤残程度为1级,护理依赖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需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患方医疗依赖程度为特殊医疗依赖。
法院认为,本案是原告候XX作为患者在被告医院处就诊并在诊治过程中发生损害产生的争议,故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依据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处理。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故本院认定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和原告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被告医院在本案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候X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万元。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复杂性、风险性等多种因素的活动,尤其是在抢救危重病人中更加体现了上述特性,而法律也允许一定的风险存在,但正是这种风险性,才更加体现了医疗救治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医疗常规的必要性及要求医护人员必须具备高度责任心的重要性。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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