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澳門人確定了醫療事故鑒定費4

特區公報昨日頒佈醫療事故法三項補充性行政法規,包括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及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上述行政法規將與醫療事故法同時自本月26日起生效。

日內完成調解預審

醫療事故委員會由7名專業人員組成,其中5名為醫學專業人員,2名為法律專業人員;委員會尚設有三名候補成員,其中2名為醫學專業人員,1名為法律專業人員;成員須由在公共或私人領域擔任專業技術職務至少十年並具備適當專業操守的人士擔任。

法規規定,醫療服務提供者、就診者,又或屬就診者死亡或其無法作出意思表示的情況,按相關法律規定設定順序的親屬,可申請進行技術鑑定;若無上款所指親屬,可由檢察院申請進行技術鑑定。行政長官亦於公報批示,申請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為4,元。就法院命令進行的技術鑑定,須根據第/99/M號法令的規定繳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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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設協調員一名,確保中心的運作及對調解申請進行初步評估。調解程序屬自願性質,須雙方當事人同意,且無須就調解繳付費用。而調解程序的預審原則上應在日內完成。

按醫療專業設保額下限

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按照醫療專業訂定強制保險金額下限。其中:

中醫生、藥劑師、護士、藥房技術助理、中醫師、牙科醫師、針灸師、按摩師等保額下限較低,為澳門幣50萬元;

而醫生、牙科醫生保額下限為萬元;

施行手術的醫生保額下限為萬元。

屬法人醫療服務提供者,按醫療服務的性質及醫護人數,由澳門幣萬至2萬不等。

法規規定,保險合同須根據統一保險單的規定及條款訂立,保險合同為期一年。公報亦因應醫療事故法規定,頒佈兩項行政命令,核准《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及條件表》及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統一保險單式樣。

此外,政府亦透過公報設定醫療服務提供者提供病歷副本的收費上限,病歷副本每張A4黑白最高收10元,超過10張每張最高3元。

文/澳時記者唐文艷

編輯/Ly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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