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一、登录安徽政府法制网,点击网站首页中部“公共服务”中的“立法意见网上征集”栏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登录中国安徽网,点击网站首页右下方的“意见征集”栏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中山路1号一号楼西侧三楼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制处(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年11月9日
重点征求意见的问题:
(一)关于预防医疗纠纷。为预防医疗纠纷,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二是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三是加强医疗技术应用及设备配置管理,四是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投诉管理部门和专门接待场所,在显著位置及调解室公布投诉及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等相关信息。五是医务人员必须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患者及其近亲属必须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诊疗和护理。
(二)关于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为打击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要求医疗机构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及时启动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报告;二是对单位及个人扰乱医疗场所秩序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三是明确了公安等部门在医疗纠纷在现场处置中的职责。
(三)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独立于医患双方的第三方调解组织,具有良好的公信力,在化解医疗纠纷中发挥了主体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好医调委的第三方调解作用,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医调委的法律地位,由财政预算保障调解工作经费支出;二是明确医调委的职责和调解原则;三是规范医调委的调解行为,引导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渠道依法处理。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强调医调委主体作用的同时,明确了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即院内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调解,畅通多元化解医患双方医疗纠纷的渠道。
(四)关于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协商赔偿金额。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主要基于三方面原因:一是把医疗纠纷从院内引向院外,通过医调委调解等法定途径来解决,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二是防止患方漫天要价,公立医疗机构花钱买平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参考各地的实际做法,福建、江西等省,合肥、阜阳、亳州、宿州等市均规定在2万元以下,医患双方可协商和解。
(五)关于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务人员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明确了承保原则、保险来源、保险理赔等。
(六)关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主导地位,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职责,为医调委提供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除了安徽省,山西省也在11月7日出台《山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可以采取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4种方式进行处理。公立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索赔金额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可由医患双方在确定责任的基础上自行协商解决;索赔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当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选择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早在前两年,江苏、江西、福建、河北石家庄等多省市确定了类似的医疗纠纷处理条例,细则虽有不一,但无一不提到: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经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医疗机构无过错或者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付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可以由医患双方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请求赔付金额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不得自行协商处理。请求赔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医疗纠纷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所以,告诫医生及医疗机构,遇到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不要盲目“私了赔钱”解决,明确纠纷、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根据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依法处理纠纷为“正解”!
作者:杨帆
来源:红杏e生整理自安徽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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