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多重赔偿问

诉衷情重阳,年年重阳今重阳,庭院菊飘香。无意插萸登高,惟以菊品尝!岁已秋,人未老,心未霜。更须思量,更问秋凉,更惜秋光!

王薇,专职律师,擅长处理交通事故、仲裁等法律事务。

所谓多重赔偿,是指赔偿权利人就同一损害事实,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向不同的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例如:某甲是乙公司的员工,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在某日下班途中被某丁驾车撞伤,某甲就其下班途中被撞伤这一损害事实,既可以基于其与乙公司的劳动关系向乙公司或工伤保险机构主张工伤损害赔偿,也可以基于其与丙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向丙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还可以基于某丁的侵权行为向某丁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单独来看,某甲的三项请求权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但综合起来看,如果某甲的三项请求权均得到支持,那么某甲将得到三重的赔偿,似乎又有违公平。对于此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呢?

1、受害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

如果受害人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在向侵权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又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规定,参保职工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交通事故案件已全额支付医疗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应费用;交通事故不能全额赔偿的,其产生医疗费用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也就是说,对于受害人的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有形的直接损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当先向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主张赔偿,对于未获赔偿部分才能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而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在赔偿以后,有权向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对于该部分直接损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是无权获得双重赔偿。

对于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物质损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分别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和工伤保险待遇,从而获得双重赔偿。

2、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个人交投的意外伤害险和单位交投的团体意外伤害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受害人基于其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投保意外伤害险,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被保险人因此享有保险理赔权。只要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情形,无论受害人是否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都应当根据约定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因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同时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就其损失同时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向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全额主张赔偿责任。

3、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根据上述两点,如果受害人既有工伤保险,又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又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向承保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责任。

但是侵权人已赔偿的直接损失部分,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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