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

关于调整全县用人单位基本医疗

保险费

缴费比例的通告

根据《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市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金医保发〔〕76号)、《关于完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金医保发〔〕9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年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纳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年1月起,全县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7.5%(含生育保险0.5%),在职职工个人为2%。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

二、自年1月起,全县机关事业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缴费比例调整为7.5%(含生育保险0.5%)。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数据由医保部门产生,各单位无需另行申报。生育保险连续缴纳未满12个月的职工,按其工作单位原政策待遇享受,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请各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做好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个人缴费部分的代缴工作。

咨询(医保)(税务)

浦江县医疗保障局

浦江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浦江县税务局

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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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季茜茜吴晓阳

审核

陈海楠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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