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实务专题01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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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患者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就医后,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时被告的确定

在医疗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多个不同的侵权人并存的情形。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被送往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又发生医疗纠纷;又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被送往医疗机构治疗时又发生医疗损害,等等。以交通事故后就医为例,此时便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的情形。对此,患者如果选择单个案由分案起诉交通事故侵权人以及医疗机构,这是患者一方的选择权。实务中并无争议。问题在于,患者能否同时起诉交通事故侵权人和医疗机构。

笔者认为,当医疗纠纷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纠纷,如果是混合原因造成患者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被侵害的后果,则应当在同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这样才能划分不同责任方各自的责任比例,亦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42号)中明确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据此,笔者认为,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伤害而就医后,患者一方以医疗机构和其他侵权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与前文所述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的被告确定问题类似。实践中,患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医疗机构就诊,发生损害后仅起诉该医疗机构。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被诉医疗机构申请追加其他侵权人为当事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其他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在案件事实查明以前,很难作出认定。从有利于查明事实,并尊重原告诉权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诉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其他侵权人为第三人。也就是说,患者一方起诉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被诉医疗机构申请追加其他侵权人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被告的确定

1.医疗产品责任的概念

医疗产品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8]

由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也属于产品,因此比照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9]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10]

由于对医疗机构是否属于销售者以及血液是否属于产品争论较大,因此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起草和制定过程颇费周折。但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各界均认可本条规定是关于产品责任的特殊规定,即医疗产品责任,也就是说,立法者为了便于患者一方求偿,在立法中将医疗机构视为医疗产品销售者。同时,对于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损害的,也是比照医疗产品责任来适用法律。[11]

2.医疗产品责任主体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被告的确定,需从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予以分析。现代生产条件下,产品从设计制造、生产到销售、使用,形成了一个以若干环节相连接的链条,在链条的每一环节上都有可能产生损害,而法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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