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答: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是否存在医疗损害。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给患者带来了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人身损害,这是确定医疗损害赔偿金额的重要参考依据。
2、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也是确认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重要参考依据。一般来说,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如果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给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了损害,就必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3、医疗事故等级,即医疗损害程度。不同的医疗事故等级对应不同的赔偿标准。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篇》(.1.1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01.01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05.01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01.01生效)等相关规定。
4、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1)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医疗损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上述因果关系中,只要存在因果关系,不管是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还是全部或部分因果关系,均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5、参与度,即过错责任程度。指医疗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即医疗损害行为的过错程度。过错的责任程度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与轻微责任四种,不同的责任对应不同的承担比例。完全责任需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要责任需承担70%以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次要责任需承担50%以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轻微责任需承担30%以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二)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