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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医疗事故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
1、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如下:
(1)医疗事故鉴定人员是医疗纠纷当事人。
(2)医疗事故鉴定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3)医疗事故鉴定人员是与医疗纠纷存在利害关系。
(4)医疗事故鉴定人员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2、医疗事故鉴定人员可以自行申请回避。
3、当事人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人员回避。
4、提出回避的方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5、回避决定由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作出。回避理由为穷尽关系,符合则回避成立,会另行从专家库中抽取其他专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不符合回避理由则会被驳回,仍由原鉴定人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