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78岁老人就医后死亡,患方要求赔

候某芬,78岁,平时身体状况良好,无糖尿病、心脏病病史,就是有老年性高血压。因年5月17日晚上在家中服用感冒药后诱发急性药物不良反应,年5月18日10时左右入住x医院。当时诊断主要方面是呼吸憋喘严重,次要方面是心力衰竭。

经急诊转入心内科CCU、ICU等医疗、用药,整个医疗过程病情没有得到好转,与入院时病情比较,虽然当时呼吸憋喘严重,但神志清醒,肢体语言正常,表达流利,病情虽然严重但未达到致命程度。期间再次出现二次药物不良反应,使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病情是逐步恶化。

于年5月19日凌晨5时左右去世。候某芬病前无明显心脏病病史,日常生活起居以及历年身体检查也无明显心脏病病症,入院后检查出心梗症状,是到后来病情恶化引发的而不是以往及入院时原发的,本次入院诊断心力衰竭是次要方面也证明了这一点。

是病前家中服用不适宜的药物导致的,不适宜的药物不仅仅导致的是心肌受损,身体其他器官也都有损伤,心肌梗死只是其中一个方面,但不是入院病症和入院诊断的主要方面。候某芬因在家中服用不适宜的感冒药诱发呼吸憋喘严重是主因,而院方治疗存在偏差,转入心内科按高血压心脏病治疗,但其生前无明显心脏病的病史,治疗不对症,延误了病情。

入院病症和入院诊断也证明了这一点,主要方面是呼吸系统,次要方面才是心血管系统。作为患者家属提供的患者家中发病情况,院方医务人员开始虽然没有采纳和作为调整治疗方案的紧急信息,后来随着候某芬病情加重和院方医务人员会诊人数增加,最终说服了院方医务人员并开始调整治疗方案。

如甲亢异常治疗,为减轻因药物不良的剧烈反应采取的镇静措施,及转入ICU等等。候某芬医疗过程院方使用不适宜药物治疗(如硝苯地平),对其为过敏性药物,类似的同一性质的高血压及心脏病应该也有类似的过敏反应。

尽管入院时未履行告知接诊医生候某芬有该药物的过敏史,但候某芬入院症状是药物不良反应症状,不是高血压心脏病发病症状,医治过程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也很剧烈,不是心脏病发病的临床症状,而是属于二次的药物不良反应症状,最终导致病情的逐步恶化。

第一次在家中药物不良反应是呼吸系统,医院发生药物不良反应是心脑血管系统,二次引发呼吸衰竭、心力衰竭,加剧身体各部器官损伤,使病情加重。从中午到下午六点左右在心内科CCU病房,从入院时病情神志清晰只是呼吸憋喘严重,到下午六点左右在药物的作用下神志不清恶化速度很快。这些足以说明药物不良反应的剧烈程度,是全身性的,而不仅仅是心脏功能衰竭。

本次死亡诊断是心梗、心律失常、呼吸衰竭、甲亢、高血压等五方面,也说明这一点。需要医院因药物不良反应(如硝苯地平)是伴有严重头晕,严重影响肢体行为能力的症状,是明显的服药后的应激不良反应,与胸痛、肢体、后背病症等心梗症状无关。

患者候某芬于年5月18日因发作性胸闷、气短、乏力入院,入院后x医院完善相关检验检查,给予对症治疗,并及时会同相关科室进行诊治,医院的治疗规范合理,符合诊疗常规。

1、本院于年8月2日依法委托x医院进行鉴定,x医院本院于同日向本院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以能力有限为由,终止鉴定。

2、年9月5日,本院又委托x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x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年9月14日向本院出具退案函,以死者侯某芬未做尸检,无法明确死亡原因为由退回。

3、刘某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本院于年12月6日向x市医学会发函询问鉴定事宜,年1月10日,x市医学会向本院出具不予受理函件。

患者死亡后x医院向候某芬亲属刘某力出具了死亡通知书,载明候某芬于年5月19日5时17分去世,死因为急性冠脉综合、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梗、心功能Ⅳ级、呼吸衰竭。医方告知家属如果对患者死因有异议,可以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另查明,候某芬入院时,未向接诊医生告知其对硝苯地平过敏。根据目前的证据,刘某无法证明候某芬死亡与x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此,刘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要求x医院赔偿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驳回原告刘某要求被告x区医院赔偿24万元的诉讼请求。

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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