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医疗纠纷争议中的鉴定问题,争论多年之后,现在已经从制度上确立了,这一制度将会在一定的时间内,不会有大的变化。
一、原则:不论是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还是诉讼中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医疗损害过错鉴定,都必须有专家听证会环节,都必须遵从同行评议原则。就此两个‘必须’在很多鉴定机构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中,不严格按照‘两个必须’进行,并狡辩称无明文规定(此问题,以前已经专门写文章,并指出了具体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二、专家组成:专家听证会抽选专家,在医学会是由专家库进行抽选的。而司法鉴定机构对所选用的专家较为随意,主要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争议涉及专业邀请熟悉的专家参与,通常专家的姓名和具体的单位,以及专家的意见都不公开,是由鉴定人最终对出具的鉴定负责。
三、听证前准备:听证会召开前,医患双方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身份证明性文件,患方医院的问题及过错提交书面意见,医院就患方诉讼陈述的问题进行提交书面答辩。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有以下事宜:
1、送检的鉴定材料是否已经质证,双方对鉴定依据的材料若未经质证或存异,这个需要委托方确定,鉴定机构不能自行确认;
2、对于双方参与听证的人员需要有合法的地位,陈述和回答能合法代表当事人;
3、听证会具体时间通知要于3日前有效送达各方,并告诉缺席的不利后果;
4、必要时,要主动邀请主审法官参与听证(旁听或协助主持)
四、听证会召开:听证会的召开,主要由主鉴定人主持(需要具有中级5年以上或副高职称以上),通知医患双方同时入场并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登记),宣布鉴定人及听证会的纪律和程序,以及申请回避与否(通常在通知听证会的书面通知书上要明确注明鉴定人及是否需要回避申请和回避理由)。先由患方陈述,再有医方陈述,专家向医患双方发问(无先后顺序,也可以交叉多次发问),专家发问中不能带有倾向性意见和观点,不就医患回答对与错进行现场评价,听证完毕,医患同时离场并在听证笔录确认签字(听证过程建议录音录像保存)。最后进行专家评议,制作评议结果并签字结束听证会。
听证前和听证中,医院双方必须要有足够的准备,熟悉提交材料和争议问题,必要时要请专家对鉴定内容和过程做模拟讨论,在听证中要注意专家提问,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听证和回答专家问题,还要将重点的和焦点问题做记录,有必要听证会后就有关问题向鉴定人提供补充陈述意见。
另外,医患双方都必须明确一点,组织者是核心,具有非常强势的主导地位,也印证了阿罗不可能定理,这个是无法忽视的客观事实。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充分的重视和准备听证会,让鉴定人也因此非常重视和谨慎对待,不至于出具不公结论之后,提出异议及出庭质证、重新鉴定等浪费时间和精力。
作者:王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