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皮肤病医院好 https://m-mip.39.net/disease/mip_4658077.html年9月某日,延安市黄龙县公交公司驾驶员李某驾驶公交车由北向南行驶在道路上,与同方向正常行驶的养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公交车乘客王某眼眶、肋骨骨折,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医院治疗期间,其家属向李某及公交公司提出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元的赔偿金额。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于一起前往某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经了解,李某及公交公司负责人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表示认可,但是不认可王某提出的赔偿金额,事故后他们第一时间联系了保险公司理赔员,经确认事故赔偿金额最高为元。且事故后他们的态度很积极,已经垫付医疗费元,实在觉得王某有点蹬鼻子上脸,胡乱要价。王某听到这里,情绪突然激动,破口大骂起来。调解员见状,把他们拉开后决定与双方当事人单独沟通,逐一疏导劝解。首先调解员告诉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王某的受伤情况,按照以往案例经验,扣除李某及公交公司已垫付的元,后续赔偿金额预计在元左右。经过调解员的一番劝导,王某情绪逐渐平稳,表示愿意接受。然后调解员告诉李某及公交公司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李某作为公交公司正式员工,在工作期间造成交通事故,应当由公交公司对外承担事故责任。现在王某表示愿意接受后续赔偿金额元左右这个提议,你们觉得呢?对此,公交公司负责人表示,之前公司已为王某垫付医药费元,本次事故因李某工作失误造成,已和李某协商一致,由李某承担王某的后续赔偿金,公司不再对李某进行追偿。李某也表示同意对王某进行赔偿。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李某与王某签订如下人民调解协议书:公交公司和李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元。其中医疗费由公交公司已先行垫付元,余款元由李某当日结清。李某再次对王某受伤表示歉意,王某也对李某表示谅解。有人说调解员是“和稀泥”的瓦匠工,其实不然,调解员始终是站在法律的角度,有理有据地进行调处。最终还得双方当事人满意了,这协议才能签得下来!爱读书的肥猫o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