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这就是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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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勾俊一做客《宛城区检察之声》,给听众朋友说说强制医疗的话题。

听众朋友们你们听说过强制医疗吗,强制医疗和检察机关有什么关系呢,今天带着这个问题,就让我们在勾俊一主任的带领下,一起去了解一下强制医疗的相关知识。

首先,请勾主任来给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是相对于自愿治疗而言的概念,如果精神病人拒绝自愿接受治疗,都构成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首先是一种医学措施,是对缺乏辨认能力而拒绝治疗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接受治疗。同时,就法律属性而言,强制医疗所采取的措施并没有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其治疗过程往往限制了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应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强制医疗的双重性质决定其实施应建立在医学和法学双重标准之上既要符合医学上的要求,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依法实施。

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强制医疗?

我国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强制医疗,是指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情形下所适用的刑事处分措施。

刑法意义上的强制医疗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强制医疗,必须要符合以下适用条件:第一,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第二,将精神病人实施不法行为的性质限定为暴力行为。即在客观方面,精神病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第三,精神病人要具有人身危险性,即“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强制医疗的本质是对公民自由权的限制与剥夺,如果精神病人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可能,则不能对其实施强制医疗。第四,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刑诉法规定,对于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是“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而非“应当予以强制医疗”。总之,强制医疗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和保障社会安全。强制医疗的执行包括强制性限制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和对其进行精神病学治疗两方面内容。限制人身自由是强制性地使精神病人与社会脱离接触,避免其在缺乏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保障社会安全的目的。另一方面,精神病学治疗是针对精神病人所罹患的精神疾病进行专门性的治疗,在根本上消除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使之恢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从而重新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来。两种措施双管齐下,其目的就是要保障社会安全、消除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

我们国家强制医疗的现状是什么?

在现代化的社会人们工作生活压力大,诱发精神疾病的因素不断增加,造成当前我国精神疾病患者人数不断攀升。具不完全统计,我国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万,其中具有暴力倾向的约为1.6万人3.2万人。精神疾病已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精神病人的处遇已经愈发成为影响到我国社会自由与安全、人权保障与社会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暴力型精神病人实施犯罪往往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据统计,近10年来,医院累计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例,有杀人行为者约占30%。但是目医院收容治疗能力有限,与日益增多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之间形成不平衡状态。医院是一种相对封闭的特殊监管场所,被强制医疗的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缺乏法律上的行为能力,维权的能力和救济途径受限,因此,很容易发生侵犯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刑诉法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构建,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的职责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强制医疗的职责;二是法律监督的职责。其中法律监督的职责又分为对决定的监督和对执行的监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公诉部门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分别负责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付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强制医疗机构收治、治疗、诊断、评估、解除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等监管执法、医疗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施的监督。

检察机关为什么要对强制医疗执行进行监督,有哪些意义呢?

首先,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精神病犯罪者的基本诉讼权利同样应当得到应有的保障。强制医疗执行过程中没有辩护人的参与,很容易滋生“被精神病”现象,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执行实行监督,对保障精神病人的各项权益,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是落实法律监督权的需要。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强制医疗程序既涉及精神病犯罪者的基本诉讼权利,也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其中所实施的职权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加强对强制医疗程序这一涉及公民基本人身权益的诉讼程序的检察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强制医疗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是落实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包括强制医疗交付执行、收治、执行、解除活动的监督。

一、交付执行和收治活动监督。一方面是对公安机关的交付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对强制医疗机构收治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一)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由于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一般都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鉴于精神病人不同于其他罪犯的特殊性,公安机关对强制医疗精神病人交付执行的时间应在7-15天较为适宜。(二)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的收治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收治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检察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是强制医疗机构收治强制医疗精神病人有无相关凭证。必须认真审查强制医疗者入院是否具有有效法律文书,包括《强制医疗意见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强制医疗申请书》、《强制医疗决定书》、《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等。审查收治的精神病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在审查过程中,要重点审查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具备的以下情况: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是否患有躯体疾病危及生命;是否躯体残疾已经不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能力;是否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不适宜收治;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要严格审查条件,防止“假精神病”或者“被精神病”人被收治进来。

二、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监督。强制医疗机构一方面要对被强制疗精神病人进行治疗,照料和改善其生活处遇。因此,强制医疗对当事人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有重大影响,监督不到位会对当事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另一方面,又要行使监管职责,防止被强制医疗人员发生事故、疫病或者对他人造成伤害。强制医疗机构专业性强,又采取封闭式管理,外人很难了解,治疗中经常采用强制用药、约束性手段等带有强制性的方法等等,这些特点使得该制度中侵犯人权的风险极易现实化。因此,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机构的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也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检察,重点有以下几项内容:(一)对治疗及监管活动的监督。1、对治疗活动的监督这包括是否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是否以治疗为目的使用药物、实施手术;采取强制性手段是否必要;是否有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被强制医疗者的情况等。2、对被强制医疗人员生活处遇的监督,监督强制医疗机构在治疗和监管过程中,是否文明监管,科学治疗。杜绝侮辱人格、虐待歧视行为,保障被强制医疗者的人格尊严及人身权利不受侵害。3、对中止强制医疗的监督在强制医疗期间,出现被强制医疗人员患有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可能造成大面积传播的急性传染性疾病,强制医疗机构不具备治疗条件或者不适宜继续强制医疗的,经过强制医疗机构确认,可以中止强制医疗,医院治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监护人。精神病人中止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出具证明并经主管机关批准,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备案。对强制医疗机构的医疗及监管执法活动的检察,可采取以下检察方法:一是对被强制医疗人员病房、餐厅、诊疗室会见室等场所进行实地检察。通过查看,检察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按照性别、治疗阶段等实行分别管理和分区医疗,是否存在体罚、虐待、侮辱被强制医疗人员,是否允许被强制医疗人员进行必要的身体活动等。二是查阅住院病历、医疗护理记录、费用清单、伙食账簿和会见登记,听取强制医疗机构的医疗方案,参加重大病情分析研判会,查看监控录像,必要时可以与被强制医疗人谈话、了解情况。三是向被强制医疗人员及其亲属和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医护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四是对重大事故的监督。强制医疗机构的重大事故,是指监督强制医疗机构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规章制度,致使发生被强制医疗者自残、自杀、非正常死亡,逃跑及重大疫情等事件。检察机关在发现或者接到强制医疗机构关于被强制医疗者自伤、自残、自杀、非正常死亡、逃跑及重大疫情等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本院检察长;认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问题的,检察人员应当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发生被强制医疗人员死亡的,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五是及时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通过在强制医疗机构内设立检察官信箱,定期接待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近亲属、监护人来访,与被强制医疗人谈话等方式,受理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监护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并及时审查处理。受理、审查并处理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既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责,也是获取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信息、保护被强制医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渠道。

三、对解除强制医疗活动的监督。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重点是医疗精神病人的精神疾病,而不是使用此程序剥夺或者限制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当精神病人经过医疗后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时,就应当及时解除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对解除强制医疗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监督内容,也是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难点和重点。与罪犯服刑期满即应释放不同,由于被强制医疗人员的特殊性和情况的复杂性,对其解除强制医疗的程序要复杂得多,相应地,检察机关更应对解除程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检察机关在对强制医疗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的执行实行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强制医疗机构有违法行为,可以提出限期纠正意见,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

编辑: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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