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见快提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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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险)合并实施,有效保障职工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市医疗保障局将《汕头市关于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全部在职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在职职工)应当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要求,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缴费比例。已实行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登记的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费率缴纳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9%的比例缴纳(含生育保险费用1%),其中单位7%,个人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6%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已办妥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延续缴费人员),选择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的,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按6%、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按5%的比例缴纳。对暂未统一参保登记的单位,按原渠道和费率缴交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分别简称为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职工综合医疗保险按的8%、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按5%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分别由失业保险金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伤残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职工综合医疗保险按6%、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按5%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职工按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以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为缴费基数。失业人员按本市在岗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伤残人员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申报。

《征求意见稿》对生育保险待遇保障范围和参保人享受待遇时间也有所说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其中:在职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伤残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在职职工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伤残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针对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参保人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支付:参保人(含已办理常驻异地人员)在办理产前检查备案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每孕次支付不超元。参保人(含已办理常驻异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因急诊(症)、抢救等原因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送生育医疗费用。

此外,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予以报销: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其中产前检查每孕次支付不超过元。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的待遇标准执行。针对“生育津贴”,《征求意见稿》提出,在职职工按规定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征求意见稿》指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全部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收取,应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疗机构记账。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的产前检查或门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结算,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分值结算,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来源:汕头橄榄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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