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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汽车江湖》节目邀请陈彦龙律师解答听众在交通生活当中碰到的法律问题。
听众提问:请问在发生小型的交通事故并且医治后,双方签订的一次性医疗补偿协议是否还有效。如果一方后来因此次事故引发并发症,此前约定的一次性赔付协议对后续医疗费与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您的描述,双方签订的一次性医疗补偿协议是有效的。
首先,按照您描述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在选择就侵权损害赔偿自行达成一致协议——签订一次性医疗补偿协议,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意思自治优先的原则,且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法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这个一次性的赔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如果赔偿协议不存在合同法上可撤销的情形,受害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重新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按您说的受害人由于此次事故引发并发症,需要对此关联性进行举证,必要的话进行相关的医学鉴定。
再次,一旦证明两者的关联性,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如您所描述的,并发症发生后,如果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的,对于超出的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起诉请求赔偿。对后续治疗无法确定费用的,可以待费用发生后再另行起诉;但受害人提供医疗鉴定证明或鉴定结论必定发生的治疗费用,应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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