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执行困难群众因工伤赔偿申请财产保全

近日,我院执行局保全中心接收了一起财产保全案件,申请人何某某向我院提交了免担保申请书,在对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核查后,依法按照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对案涉财产进行保全查封。

案情回顾

何某某与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某某于年5月29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

执行情况

本案立案过程中,何某某向我院提交了免担保申请书,并提交残疾人证及所在村委会、镇政府及县民政部门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以证明其现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经济特别困难,请求免除其提供保全担保。

经审查,何某某系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1级,四肢瘫痪且无固定生活来源,家庭月收入处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下,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法定情形。其提出免除保全担保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对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相应冻结。

典型意义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以便赔偿可能因错误保全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损失。

秉承“善意执行、保障民生”的工作思路,我院执行局保全中心准确把握保全案件审查标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本案申请人存在生活困难现实情况,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免除申请人提供担保,这是我院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减轻当事人担保负担,解决保全难的重要体现。

文稿

执行局

编辑

子谦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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