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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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的价格

——交通肇事类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浅析

本人不是民事法官,不太专业,主要从接触到的刑事案件中的民事判决,试着拿出来讨论一下,欢迎批评指正:

大陆法系国家,法典、法条优先,所以这里也就先上法条了。由于民法典还没有实行,主要还是看年12月26日制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9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28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传说中的“同命不同价”

以往的司法判决是根据被害人的户籍地(也就是户口)来判定赔偿数额的。

上海年1月公布的年度年上海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为,农村为,关于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为,农村为。上海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元。

上海年1月公布的年上海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为元/年,农村为元。关于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为元,农村为元(关于年度上海的人均消费支出,尚未查到更权威的资料,此数据为上海高院法官在新闻中的讲述)。

年12月年上海高院出台了新规(年4月向社会发布公告),不再区分农村、城市,对于年1月1日发生的案件一律按照上海统计局公布的“上海市居民标准”,如年公布的年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年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元,按此标准,这就大幅提高了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城镇赔偿标准小幅降低,算是突破。

实践案例

按照金额多少排序,交通事故致死的民事赔偿项目由如下部分构成,一是死亡赔偿金,二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三是丧葬费,四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五是医疗费,六是其他,比如误工费、交通费、物损费、代理费。

案例一:Y交通事故死亡案

这是一起法院在年4月1日立案审理的案件:年5月20日,被告B开着轿车逆行,被害人Y超速驾驶电动自行车,两车相撞,被害人死亡。交警事故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在过错责任划分上实行了“二八”开。即被告承担8成,被害人承担2成。

一、先计算原告总的经济损失。

(一)死亡赔偿金

被害人Y是城市户口,年12月28日生,死亡时69岁,按照上述第29条规定“……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20-9=11,因此被害人Y的死亡赔偿金为*11=元。

(二)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1、判断有无被抚养人和抚养人有无抚养能力

本案中Y的父母都已经去世,子女都已成年,这些人不需要被扶养。被害人的妻子S年龄为69岁,农村户口,需要抚养。同时,Y系退休人员,生前退休金为四千多,有足够的扶养能力。

2、判断抚养人需要承担的抚养份额

S尚有两个儿子可以提供赡养,因此Y承担的份额是三分之一。

按照28条,年上海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为元(为啥不用年的标准,作者猜测可能是统计数据没有出来),除以12个月,再减去每月领取的上海农村养老金元,就是S每月需要被支付的生活费,乘以12个月,再乘以11年,再除以3(Y和他们的两个儿子均摊),就是需要支付的被扶养人S的生活费。

最终结果是元,其实也不高,因为起点是(农村居民的)消费性支出而非28条的可支配收入,还要扣除政府支付的养老金,还需要在几个抚养人之间均摊,最终数字就变小了。

(三)其他

1、精神抚慰金

原告主张五万,法院根据过程程度(二八开),支持4万元。

2、丧葬费

原告主张元(固定的,上一年度职业月平均工资乘以6个月),被告无异议,法院支持。

其他杂七杂八,数额较小,不赘述。汇总起来总的赔偿数额是92万多(不包括代理费1万)。

二、走保险

赔偿顺位是有保险的,先保险;没有保险或保险不足的,剩下的由侵权被告赔偿。

1、交强险

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起的是基本保障功能,不存在保险公司拒付的问题。即使是被保险人醉驾或者肇事逃逸,交强险也需要无条件先行支付(这两种情况,保险公司当然可以日后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程度,不需要区分当事人之间民事赔偿比例,交强险应当先行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才需要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民事赔偿比例。

因此本案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被害人家属11余万。并没有区分被告、被害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标明了赔偿项目。

2、商业险

商业险具有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按照保险合同,按照被告投保的保险合同,只履行被保险人需要承担责任(八成)部分的赔偿额度。即92万-11万=81万,81万*80%=65万。

另外,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万是不需要保险公司承担,需要被告支付。

对于本案的被害人家属,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到11+65=76万。

案例二、F交通事故死亡案

这是年5月2日发生,年7月审理的交通事故,武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从小路驶入大路,未停车让行,结果乘坐之人F被大路上由李某行驶的轿车撞飞,F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武某某注册,李某次责。法院在审判时认定是六三一,即武某某六,李某三,被害人F一。

一、原告总的经济损失

(一)死亡赔偿金

F出生年,死亡时58岁,农村户口,最长按20年计算,*20=元。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

此案中被害人家有老母,年出生,农村常住居民,年满75周岁,按照五年计算。按照年公布的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扣除养老金(每月元),再除以四位抚养人。(-*12)*5/4=.25元。

原告之一的被害人妻子也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年出生,但未能举证证明其自身存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三)丧葬费

本案中原告主张元,法院予以支持。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主张5万,法院根据过错程度(九比一),支持4万5。其他小名目不再列举,总之法院计算的原告经济损失总计72万多。

二、走保险

如前,交强险的子弹全部打光,不区分过错,共计11余万。还剩近61万(包括律师代理费),扣除律师代理费1万,还剩60万。

商业险就区分过错了。李某投了商业险。由于承担三成责任,承担60万*0.3=18万;

武某某没有投保六成,承担60万*0.6=36万。但武某某家徒四壁,金钱赔偿就比较困难了。

律师代理费1万,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只能由李某某和武某某按过错程度分担了。

最终,原告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款11+18+36=65万。

小结

时间是有价值的,在法律上,人越老越不值钱

交强险具有公益性,不存在拒付的问题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需要扣除政府发放的养老金,有其他抚养人的,还需要除以人头,有的案件还需要原告举证需要被害人来抚养。总之,司法是严格控制抚养费数额的。

城乡户籍区分下的司法规则导致不同户口的赔偿数额差别巨大,统一标准有利于体现同命同价。

开车一定要买保险

骑车一定要带头盔

出行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民事赔偿是讲究过错的,谁的过错大,谁赔得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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